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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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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简介】
(一)产地认定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产地认定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1.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5.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环境检测
1.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四)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2.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3.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产地认定评审及颁证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2.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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