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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总量减排与环境治理 数据造假将追究法律责任

2016-01-14 09:18:06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枫叶 关键词:污水处理设备格栅除污机陈吉宁阅读量:34689

导读:环保部长陈吉宁系统论述了总量减排制度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日前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十三五”环境保护总体思路。环保部长陈吉宁系统论述了总量减排制度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那么,2016年总量减排制度落实工作将有哪些变化?

  
  厘清总量减排与环境治理 数据造假将追究法律责任
  
  1月11日至12日,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十二五”和2015年工作,分析把握“十三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提出“十三五”环境保护总体思路,以及部署安排2016年重点工作。
  
  在1月12日大会的闭幕式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系统论述了总量减排制度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以及正在推进的总量减排制度改革的思路。陈吉宁说,“十一五”以来,总量减排是环保部门的重要抓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遇到许多问题,有效性大打折扣,亟待改革。
  
  总量减排和改善质量的关系
  
  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总量控制的讨论异常热烈,争议也很多。对于这个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些说法,陈吉宁作了一些厘清。比如,“不存在质量替代总量的问题,”他解释说:“因为一个是目标,一个是手段”。
  
  还比如说,他认为,什么是“总量”也要先说清楚。目前,经常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但是你说的总量和我说的总量不是一回事。
  
  有两个“总量”:一种,是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总和,包括固定污染源和非固定污染源。还有一种讲的是我们能监管的“源的总量”,也就是说固定源的总量。总量减排要回到固定源的总量上,就是要体现在可核查、可监测上。而将来的总量控制,就是要和固定源的管理结合,和排污许可证合二为一。
  
  总量控制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手段之一,现阶段也许是主要手段之一,但是将来,质量改善之后,总量控制甚至可能就不是重要手段了。也就是说,总量制度本身也是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
  
  总量控制目前也只是涉及主要污染物,并不包含所有污染物,但是改善环境质量,是指全面的覆盖所有污染物的。
  
  任务分配根据质量变化调整
  
  陈吉宁说,上世纪80年代这项制度引入中国以来,发挥了不少作用,但是总量制度今天要瘦身,要回到其本身应有的含义之上。
  
  他解释说,环境质量是刚性约束,我们要以质量为核心的思路来解决总量的任务分配问题:
  
  对于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就要承担更多的总量减排任务。因为“十三五”有一些大工程做支持,我们的减排任务相对容易完成。在中期的时候,可以做一些评估:如果一个地方的质量改善任务和总量减排目标都没完成,我们就要严厉处罚,要问责、限批;如果质量改善目标没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完成了,中期评估之后,可以适当增加总量减排的任务;如果质量改善目标完成了,但是总量减排任务没有完成,就可以考虑核减总量减排的任务。
  
  而在以前,各地的总量减排任务都是按照一定比例摊派“指标”。改革后的任务分配方式就能促使减排任务与环境质量相挂钩。
  
  另外,不仅是分配制度要改革,核查方式也要完善。过去,总量的核查是年中一次,年末一次,而现在,要强化日常的检查和随机的抽查。以前是由环保部门一个个企业去算,现在环保部门不去算了,转换角色由企业自己去测算。你报给我的我都认,但我一旦核查出你的问题,那就认定违规违法。
  
  数据造假将追究法律责任
  
  重点检查哪里?也不再是全国平均用力,而是重点检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环境质量不升反降的地区,上报的减排数据和环境质量改善的程度相差很大的地区。
  
  核算方式实行市级环保部门按季度上报,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省级环保部门自主核查为主,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国家的审查是终结果。要推动地方和企业的信息公开,这方面工作要结合全国的环保督政。
  
  同时,对总量减排数据造假者,不再认为是你核算的计算失误,而是严肃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坚决不允许造假。一个是公开,一个是随机抽查,一个是出现造假就严肃问责,“不允许有任何的灰色空间”。
  
  除此之外,陈吉宁还详细解释了垂直管理改革、排污许可证制度设计、环评改革等领域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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