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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水共生 共建中国“水道”

2016-04-19 08:13:56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关键词:污水处理设备水安全地下水阅读量:52378

导读:据公开资料,中国现在三分之二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及周边的水源集水区内。水资源的安全保障直接影响到8.6亿人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中国环保在线 污水处理】水,生存之本、文明之源、生态之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近年来,水荒蔓延、河湖污染、水生态恶化等问题,屡屡呈现在国人面前。中国正遭遇怎样的“水困”局面,我们又该如何面对?显然,水安全战略的重新构建,已尤为急切。

  
  实现人水共生 共建中国“水道”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气候变化影响加剧,未来我国面临的水安全形势将更趋严峻,传统的治水理念和用水方式,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以当前的水资源“家底”,如何保障十几亿人口的用水安全,如何撑起第二经济体的前行步伐?
  
  构筑中国水安全,需要全新“水战略”。
  
  中国需要怎样的“水道”?这是一个时代命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在人水关系上,就是要从以前的治水、用水,走向惜水、亲水、实现人水共生,这是新时期中国的‘水之道’。”中国水科院水资源所所长王建华说。
  
  “传统的水利发展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水利部部长陈雷认为,今后要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向用水转变,从过度开发向主动保护转变,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各个领域。
  
  新的“水之道”,俨然是现实发展的必然之需。
  
  水安全影响到8.6亿人生活
  
  清洁且安全的城市水资源是居民健康生活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据公开资料,中国现在三分之二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及周边的水源集水区内。水资源的安全保障直接影响到8.6亿人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在对全国规模大、发展快的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30个具代表性的大中型城市的分析表明,每年地表水的需求量高达296亿立方米,相当于中国大的淡水湖——鄱阳湖的容积。这些城市的水源集水区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沉积物或营养物污染,其中,有73%的区域污染水平相对严重。
  
  “我们的水源集水区生态环境正在不断恶化。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不断遭受破坏,工农业活动所产生的污染也不断加剧,使有限的水资源遭到破坏。如何有效且经济地保障用水安全,成为我们关心的首要问题。”大自然保护协会的水安全项目总监安德里亚·埃里克森女士说。
  
  埃里克森进而指出,不仅中国,当前城市水资源所面临的压力普遍增长。绝大多数城市的饮用水依赖地表水资源。尽管建设了庞大的供水设施,但大部分城市依然要依靠各种水源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如森林和湿地的服务功能来保障水质。随着这类生态系统的逐步退化,供水的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
  
  多企业乱排污染地下水
  
  地下水,我国城市重要供水水源,尤其是北方地区。但是,企业排放污染地下水的问题却又一次次进入公众视野。
  
  在此次环保部公开的公众举报中,就涉及多起污染地下水的案件。仅在2016年2月,环保部通报2015年下半年20起典型违法案件情况。无疑,企业违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地下水的污染问题。
  
  近日,根据水利部介绍,水利部于2015年对分布于松辽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及西北地区盆地和平原、江汉平原的2103眼地下水水井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IV类水691个,占32.9%;V类水994个,占47.3%,两者合计占比为80.2%。
  
  2014年,环保部对全国20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点总数为4896个,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5.4%,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6.1%,二者合计占比超过六成。
  
  事实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保部公布的《环保法》对污染地下水的渗坑排污行为都提出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问题依然难根治。
  
  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地下排污主要是违法成本偏低,能够获得的非法所得却很高,因为很多地下排污都不是容易处理的废水,偷排节约的成本非常高,利益的诱惑大。“在很高的利益驱使之下,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还是需要加大在这方面的惩处力度。”
  
  水污染问责要“问”对人
  

  而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保护水环境,全社会都有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谈及水污染责任追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表示,水污染多是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目前无法有效制止,既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科学导致违法成本低有关,又与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有关。因此,他建议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对由于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故意疏忽、放纵违法行为的,要严格追责。同时,扩大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直接发送到地方行政首长,“这比环保约谈机制有效得多。”另外,他强调,在保障水环境安全中,检察机关要用好公益诉讼这把“利剑”。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据悉,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就水污染问题提起多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反响良好。
  
  长期致力于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她提出,水污染问题的频发固然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直接相关,但一些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决策失误、履责不力问题,也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她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除了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在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方面,要重点发力。
  
  吕忠梅反复提醒,水污染事件问责要问对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会导致负面效应,达不到法律执行的目标。”
  
  (本文综合财经、每日经济新闻、检察日报、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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