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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垃圾管理条例7月实施 个人需缴处理费

2016-06-21 15:21:45来源:沈阳网 编辑:tina 关键词:垃圾处理设备垃圾回收垃圾分类阅读量:43615

导读: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的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中,不仅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还对垃圾分类责任人进行了明确。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的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中,不仅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还对垃圾分类责任人进行了明确。同时,提出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沈阳垃圾管理条例7月实施 个人需缴处理费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的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中,不仅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还对垃圾分类责任人进行了明确,并规定,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临竣工工程,将不能办理生活垃圾运输接交手续。
  
  此外,该《条例》还将为市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对现有生活垃圾管理带来哪些改变,6月20日,沈阳市城建局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数据显示,沈阳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每年都在持续上升,截至目前,城区生活垃圾日产量已达7000多吨,而且还在继续增长,这给沈阳市的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沈阳市自2003年开始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前基本实现了“分类收集、区间倒运、密闭转运、集中处理”,但在管理和处置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现有垃圾场处理能力接近饱和;由于市民参与度不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效果不够理想;农村垃圾管理仍需加强等。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手段对生活垃圾的治理规划、处置设施建设、减量与分类、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细化。
  
  个人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宾馆、饭店、食堂产生的餐饮垃圾,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数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条例规定,沈阳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置本区、县(市)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生活垃圾采取四分类法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规定,沈阳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相应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沈阳市生活垃圾采取四分类法,分别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类废弃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去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设立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条例》明确了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的义务。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验收不合格不能办竣工手续
  
  所有单位和居民小区应当按沈阳市现行行业规范《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设施,主要有垃圾箱、废物箱、垃圾容器间、垃圾压缩站(转运站);为了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落地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建设要同步配套建设环卫基础设施。城市旧城区改造时,房地产开发建设要根据环卫基础设施配套规范要求同步建设环卫基础设施,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设施纳入整体工程规划之中,征求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按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设施规划进行建设,鉴于设施的特殊性,建设应同步进行,并在商品房预售图纸(沙盘)中体现,防止后期建设受到人为阻挠,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强化督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建成投入使用。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环卫主管部门进行配套设施项目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环卫部门不予办理生活垃圾运输接交手续。
  
  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
  
  为了加强宣传和鼓励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此外,为了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设优美的乡村环境,条例规定,沈阳市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置的基本制度。农村地区应当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原标题:7月1日起 沈阳市民个人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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