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相关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中国在危废领域的立法不超过10年,近5年开始趋严,近2年的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颁布成为行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催化剂。
与危废管理相关的法律包括:《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除《环保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外其他法律都是在2004年后颁布,《环保法》修订已于2014年4月完成,2015年起执行。
除以上法律外,与危废相关的法规还包括:《危废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国家危废名录》等,《国家危废名录》近一次的修订时间在2016年6月21日,2013年6月发布了两高关于危废违规排放的《关于办理环节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法加严与标准提高促使危废处置量价齐升。
危废处理遭遇瓶颈的三大症结
国家已经加大重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什么当前我国危废管理风险突出?业内一致认为,总要存在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意识。由于危废污染和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环境诉求相对较低。同时,危废非法处置巨大的获利空间增加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风险。
二是监管思路。危废管理不是达标管理,主要是风险管控。尽管《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管理和日常监管中,没有将危废管理作为风险环节。企业或区域风险控制评估也往往忽视危废管理,没被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只是作为一个孤立存在,与环境管理、安全管理、廉政建设等风险防范体系脱节。
三是监管能力。以危废规范化管理为例,基本是《固废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偏向于主观评判和现场自由裁量,对现场人员水平要求较高。但一线环境监察人员面临着人力短缺、能力不足的双重困境,法律的严肃性与实际监管的粗放性之间存在矛盾,增加了隐患风险。危废管理的日常监测对象、指标和频次的局限性降低了对监管的支撑作用。至于危废贮存、运输、处置,以及设备启停、维护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既没有监测规定,也无卫生防护要求,处于一无标准、二无要求的空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