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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垃圾渗滤液屡发 环保执法长“牙”更需咬下

2016-08-09 14:31:38来源:环卫科技网 编辑:Alice 关键词:垃圾渗滤液环保执法阅读量:29356

导读:环保执法的“牙齿”已经有了,只是不够锋利,什么时候能够把违法者“咬的”血肉模糊,才有可能真正遏制各种偷排事件。
  【中国环保在线 固废处理垃圾渗滤液是一种高浓度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北京、深圳等地都曾爆出垃圾处理厂偷排渗滤液的恶性事件。近,湖南省一座垃圾处理场再次偷排渗滤液,更严重的是,这次竟有公职人员涉案。



偷排垃圾渗滤液屡发 环保执法长“牙”更需咬下
  
  湖南省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因私设暗管,偷排垃圾渗滤液,造成严重污染,日前被处以罚款51.86万元。当地城管执法局局长被依法免职,5名责任人被行政问责,其中两名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例涉及公职人员被拘留的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
  
  垃圾填埋场私设暗管,偷排渗滤液污染环境
  
  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是湘潭县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地,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垃圾场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厂,用于处理渗滤液。今年3月30日,湖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对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里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疑似有3根暗管对外偷排渗滤液。
  
  通过近4个小时的努力,环境执法人员在垃圾场地下挖掘出了一根长约10米、直径20厘米左右的白色PPC排水管。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水管内污水进行了采样,并将管道堵塞。
  
  初步确定上马垃圾填埋场的偷排情况后,湖南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立即展开联合调查。根据湘潭市环境监测站对暗管中污水水样的检测结果,污水COD浓度为1030mg/L、氨氮浓度为184mg/L,分别是《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排放限值的9.3倍、6.36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湖南省环保厅随即对上马垃圾填埋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1.86万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案件移交给湘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就在公安机关对此事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两名公职人员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湘潭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这起私设暗管排污的污染案件,湘潭县城管局环卫处副主任何某以及上马垃圾填埋场管理人陈某负有直接责任。立案后,两人主动投案,对自己的失职行为表示后悔。
  
  据了解,除对何某、陈某两名直接责任人施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外,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也被依法免职。同时,由湘潭县环保局、县监察局牵头,共对5名涉案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要求垃圾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案说法
  
  如何认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相对人?
  
  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地处湘潭市湘潭县天易示范区,用于填埋湘潭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垃圾场由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负责建设,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运营管理,已完成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尚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问题,环保部门展开了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上马垃圾填埋场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显示的业主单位为原湘潭县城市建设管理局,垃圾场运营费、污水处理经费由县财政拨款,列入每年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预算。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环卫处具体负责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对聘请的员工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对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综合收集到的证据,办案人员认为,上马垃圾填埋场虽无工商营业执照,但相关证据证明,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为这一垃圾填埋场的实际经营者,即为本案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如何查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污染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人口快速增长,部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带来了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制约城市经济发展的因素。
  
  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环境违法情况时有发生,环保部门不能简单一查了之,遇到污染问题应责令停止运行或采取查封扣押。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在本案中,可要求垃圾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暗管,同时在环保部门监管下,将垃圾渗滤液转运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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