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异地倾倒屡见不鲜 以邻为壑治本之策今何在?
垃圾以邻为壑现象缘何屡禁不止?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比如,这里面有利益的诱惑,是外地运送垃圾者和本地唯利是图者的勾结。比如,这样可以减少垃圾处理的成本,一倒了之,花的也仅仅是运输费用,也仅仅是给唯利是图者一点好处。这与处理垃圾相比,花费的费用会是九牛一毛。
此外,违法成本过低是偷倒者以身试法的深层原因。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和污染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对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规定处罚上限为10万元。相对于高昂的垃圾处理成本,垃圾偷倒的违法成本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可是,这真的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办法吗?笔者认为,不过是以邻为壑、害人害己罢了。其实,跨省偷倒垃圾与异地排污都一样,都是一种“以邻为壑”的行为,是转嫁垃圾处理成本和环保风险的行径。而以邻为壑的终结果则是唇亡齿寒。垃圾“下乡”或“倒河”,绝不是一地一范围的环境被污染、被损害,这就好比霾害逞凶,谁都无法置身其外。因为水是流动的,土壤里种出的食物也将在市场上流通。自以为把眼前的风险转嫁给了别人,却不知道早已将自己置身于未来的重重隐患中;自以为攫取了超额利润,其实自己及其后代终将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
只有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异地排污才会得到根治。除了对异地倾倒行为的实施者提高处罚标准,还可以扩大范围,让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一同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认定已经不再要求必须有损害后果,只要排污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入刑。异地倾倒垃圾跨区域转移污染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早已触犯法律。如果监管部门敢于动真格,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及时将违法排污线索移送执法机关,就能对非法异地倾倒垃圾环境犯罪真正形成震慑。
其次,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制定合理的垃圾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责任,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降低垃圾处理难度。严格控制工业垃圾、有毒垃圾排放,减少各种垃圾总量,让城市有能力处理自身产生的垃圾。同时,要重视垃圾的循环利用,实现城市的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和公共环境垃圾能有效地转化成资源。
当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动、滞后的,监管部门还需要在预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联合执法存在真空地带,异地排污的车辆和运输不归环保部门监管,而有监管能力的公安部门又不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因此,除了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侧重的监管布局。比如,对异地排污的现场执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门主导,而环保部门则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完善台账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及终流向进行全过程管理。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这样,异地排污才会逐渐得到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