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甘肃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用于农业灌溉、景观、渔业等其它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特定回用情形且无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回用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选择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日前,甘肃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宜雨污分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性排污口标志。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m³/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根据上图,农村生活污水30m³/d≤处理规模<500m³/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5m³/d≤处理规模<30m3/d,执行二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m³/d的则按照三级标准。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³/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m³/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其中,500 m³/d以上规模(含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 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以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和农业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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