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资讯中心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2020-03-10 09:24:02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固废处理辐射环境保护阅读量:20102

导读: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other radioactive material’s storage and solid waste’s landfill(Trial)
 
  标准号:HJ 1114-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的辐射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辐射安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3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 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 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 400Bq/g 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处置,应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伴生放射性物料 other radioactive material 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Bq/g 的原矿、 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3.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other radioactive solid waste 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Bq/g 的固体废物, 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4 总则
 
  4.1 基本原则
 
  4.1.1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等过程,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 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4.1.2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优化、剂量限制的 要求。
 
  4.1.3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1.4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可按照本技术规范自行建设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也可将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送至其他单位的填埋设施填埋。 鼓励利用铀矿冶设施填埋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4.1.5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源头控制、循环利用,做到废物小化,并采取工程 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
 
  4.1.6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采取措施,保 障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4.2 一般要求
 
  4.2.1 伴生放射性物料应与其他物料分区贮存。
 
  4.2.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及时填埋;无填埋条件的,应建设专门设施进行贮存。
 
  4.2.3 鼓励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中的有价值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废物小化;对于铀含量达到 0.1%的固体废物,宜进行铀资源化回收利用。
 
  4.2.4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及填埋应执行台账制度。
 
  4.2.5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所必需的 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建立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建立辐射环境管理岗 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报告制度等。
 
  4.2.6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同时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贮存与填埋还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技术标准要 求。
 
  5 选址
 
  5.1 填埋设施场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5.2 填埋设施场址优先选择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并远离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公众剂量约束值 要求和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场址与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
 
  5.3 填埋设施场址应有良好的区域稳定性和岩土体稳定性,没有泉水出露,渗透性低,对放射性核素 有较好的阻滞性能。
 
  5.4 填埋设施场址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高水位保持 3m 以上的距离,否则应采取导 排水等措施或提高防渗设计标准。
 
  5.5 填埋设施场址应避开活动断裂带,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尚未稳定的冲积 扇及冲沟等地表作用影响的区域。
 
  5.6 填埋设施场址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百年一遇洪水水位之上,并在规划中的水利设施淹没区和保护 区之外。
 
  6 设计与建设
 
  6.1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6.1.1 贮存设施应根据企业总平面布置等相关要求,尽量布置在远离人群活动的地方。
 
  6.1.2 贮存设施应采取实体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6.1.3 贮存设施应进行清污分流,防止雨水进入;物料可能产生渗水的应设置地沟等渗水收集系统, 渗水应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6.1.4 贮存设施应进行防腐防渗设计,防渗性能应不低于渗透系数为 1×10-7cm/s、厚度为 2m 的粘土层 的防渗效果。
 
  6.1.5 物料贮存应采取防尘、抑尘措施,防止物料逸散。
 
  6.1.6 应根据物料来源、放射性水平等进行合理的贮存区域划分。
 
  6.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设计要求
 
  6.2.1 填埋设施的设计应以实现废物与生物圈的有效隔离为目标。
 
  6.2.2 总体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和周围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置填埋区和办 公区,办公区宜布置在区域常年小风频下风向。
 
  6.2.3 填埋设施应设置防渗系统、截排洪系统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渗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 统、废水处理系统等。
 
  6.2.4 填埋设施的防渗系统主要由天然基础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和双人工防渗衬层组成,应满足以下 要求:
 
  a)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不大于 1×10-5cm/s,且厚度不宜小于 2m。
 
  b)天然基础层与双人工防渗衬层之间应设置天然材料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 1×10-7cm/s,厚度 应根据天然放射性核素特征和天然材料防渗层核素阻滞性能确定。
 
  c)双人工防渗衬层由主衬层、主衬层保护层和次衬层组成,主、次衬层渗透系数均不大于 1×10-12cm/s, 厚度均不小于 2.0mm;主衬层保护层应为渗透系数不大于 1×10-7cm/s、厚度不小于 0.3m 的粘土衬层。
 
  6.2.5 填埋设施的渗水导排系统由渗水导排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组成;导排层应采用天然材料, 坡度不宜小于 2%。
 
  6.2.6 双人工防渗衬层之间应设置渗漏检测层(兼做排水层),由双人工防渗衬层之间的导排介质、 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组成;检测层渗透系数应不小于 0.1cm/s。
 
  6.2.7 填埋设施上游、下游应分别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两侧宜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6.2.8 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填埋设施进行中间覆盖和封场覆盖,封场设计应同时满足安全稳定和辐 射屏蔽要求。
 
  6.2.9 填埋设施封场结构应包括氡(钍)屏蔽层(兼做天然防渗层)、人工防渗衬层、排水层、防生 物侵扰层、植被恢复层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a)氡(钍)屏蔽层:采用天然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 1×10-7cm/s,厚度应根据氡(钍射气)扩散 特征和材料屏蔽性能确定。
 
  b)人工防渗衬层:渗透系数不大于 1×10-12cm/s,厚度不小于 1.5mm。
 
  c)排水层:渗透系数不小于 0.1cm/s。
 
  d)防生物侵扰层:厚度不小于 30cm 的卵砾石层。
 
  e)植被恢复层:厚度不小于 35cm,植被不应破坏防渗层。
 
  6.3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应根据放射性水平,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
 
  6.4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设施改建及扩建过程应采取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7 运行
 
  7.1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运行要求
 
  7.1.1 贮存设施边界明显部位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加强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7.1.2 固体废物贮存应有明确标识,并结合实际情况注明废物的名称、数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等。
 
  7.1.3 固体废物贮存台账应结合实际情况注明名称、来源、数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入库日期、 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信息。
 
  7.1.4 物料贮存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和防尘、抑尘措施,应稳定运行、有效实施。
 
  7.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运行要求
 
  7.2.1 接收准则
 
  a)固体废物填埋前应进行中和、稳定化等预处理,降低放射性核素浸出性能。
 
  b)固体废物 pH 应在 6~9 之间。
 
  c)固体废物含水率不宜大于 40%。
 
  d)标识不清或来源不明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入填埋设施。
 
  e)填埋设施内严禁混入人工放射性废物和非放射性废物。
 
  7.2.2 填埋设施运行应同时满足 7.1.1、7.1.3、7.1.4 的相关要求。
 
  8 关闭
 
  8.1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关闭后或转为他用时,应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厂房、设备、场地、周围 环境进行治理,开展辐射监测,确保治理后满足相关要求。
 
  8.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关闭后应进行封场治理,并设置性标识。
 
  9 监护
 
  9.1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关闭后,应对设施的安全稳定性与辐射防护有效性开展监护,监护 期为 30 年。
 
  9.2 监护期间应定期巡视,维护相关设施,防止无关人员闯入,并定期开展辐射监测工作。
 
  10 辐射监测
 
  10.1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辐射监测要求
 
  10.1.1 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流出物监测方案,开展流出 物监测。
 
  10.1.2 应根据物料来源、批次等对物料开展监测,监测项目包括 238U、226Ra、232Th 等。
 
  10.1.3 贮存设施的辐射环境监测包括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及关闭后辐射环境监 测等。
 
  10.1.4 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辐 射环境监测工作;其他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可参照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
 
  10.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辐射监测要求
 
  10.2.1 填埋设施流出物监测要求同 10.1.1,固体废物监测要求同 10.1.2,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同 10.1.3、 10.1.4。
 
  10.2.2 填埋设施关闭后监护期的监测项目包括:设施表面氡析出率、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液态流出 物及地下水监测井水中 U 天然、226Ra、Th、总α、总β等;监测频次为 1 次/年,2 年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适 当降低监测频次。
我要评论
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环保在线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环保商城:

    气浮机曝气机COD测定仪TOC分析仪污水提升器带式压滤机格栅除污机污泥泵潜水搅拌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搅拌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高压清洗机油烟净化器板框压滤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气体分析仪烟尘检测仪油雾净化器超声波清洗机泳池水处理设备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联系电话0571-87759680
    环保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环保在线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环保在线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环保在线网

    抖音号:hb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环保在线

    公众号:环保在线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环保在线

    快手ID:2537047074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