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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2020-05-20 13:29:06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关键词: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阅读量:12654

导读:市县可安排不超过切块市县资金总额的10%部分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工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运行维护。2020-2022年,15条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条汇水通道(武宜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下同)中,每新增1条河流达到国家和省控制性目标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太湖流域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和省太湖治理规划方案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和省太湖治理规划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专项资金分配采取省级统筹与切块市县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含省级项目和市县项目两大类。其中,省级项目是指省级相关部门为完成直接承担的工作任务而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县项目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突出治理重点、增强市县统筹、提升资金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下同)负责牵头编制太湖流域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适时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牵头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投资指南;牵头制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考核;负责太湖治理科研课题管理及成果应用推广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三)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承担的省级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工作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制定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范,指导市县项目建设及管理;协调配合开展本行业省级项目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及维护,配合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太湖流域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治理太湖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负总责。各地可参照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按照国家太湖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治理实施方案等确定的太湖治理工作任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太湖水环境质量改善有显著效果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突出主要污染物控制、重大政策实施、重点地区治理。
 
  第八条 省级统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省级组织实施的重大治理工程、先进生态技术的推广运用以及国家要求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跨流域、跨区域,难以明确界定责任主体的项目。
 
  (三)省本级项目,包括湖泛防控、蓝藻打捞及处置、省级水环境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等。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切块市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年度项目投资指南并已纳入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等。
 
  (二)市县可安排不超过切块市县资金总额的10%部分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工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运行维护。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和公用经费等与太湖水环境改善没有直接关系的方面。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省级统筹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切块市县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切块市县专项资金按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分别进行测算分配,突出上游地区。分配因素包括“上年度水质考核断面数(见附件2)、上年度优Ⅲ类断面数、上年度断面改善数、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以及当年度地方治理太湖资金投入情况”5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0.35、0.15、0.1、0.2、0.2。
 
  2020-2022年,15条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条汇水通道(武宜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下同)(见附件3)中,每新增1条河流达到国家和省控制性目标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023年(含)后,15条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条汇水通道中,未达到国家和省控制性目标要求的,按照每条每年100万元在切块资金中予以扣减。同时,水质考核断面未达标的,切块资金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四条 切块市县专项资金对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蓝藻打捞、藻泥及淤泥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与服务体系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7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投资指南和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信用承诺文件、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其中: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省级机关除外)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实施计划、环境效益、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审批条件等)、项目绩效目标以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2.项目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省级机关除外)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3.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价情况等。
 
  (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省级委托市县实施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项目审核结果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市县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市县项目的申报与审核,由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切块市县专项资金额度和年度项目投资指南要求组织实施,各地需在省财政厅下达切块市县专项资金6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及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积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现有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专项资金,通过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对太湖水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块市县专项资金可作为PPP项目政府出资方代表的资本金注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生态环境厅及省有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太湖流域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应查验项目绩效情况。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切块市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每年9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切块市县专项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等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太湖流域设区市、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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