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我部组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sb@caepi.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邮编:1000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
附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 年 月 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通用术语;3.水污染治理工程;4.大气污染治理工程;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6. 噪声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工程;7.生态环境修复工程;8.生态环境监测。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邮编:100037)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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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1.0.1为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实现专业术语的标准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噪声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工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等生态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领域使用的名词术语。
1.0.3 本标准不包括生活污水及其污泥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领域的术语。
(注:因篇幅过长,本文只截取一小部分,具体可查看附件)
原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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