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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2020-11-24 09:32:33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清洁取暖气处理阅读量:16855

导读:2020年10—12月,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目标分别为65、67、72、63、67、59、69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分别为3、4、3、5、4、4、5天;2021年1—3月,PM2.5浓度控制目标分别为79、81、84、81、86、79、9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分别为8、10、10、10、12、10、11天。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环发〔2020〕50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11月12日
 
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强化全省秋冬季(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秋冬季期间,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7个传输通道城市阶段性目标:2020年10—12月,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目标分别为65、67、72、63、67、59、69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分别为3、4、3、5、4、4、5天;2021年1—3月,PM2.5浓度控制目标分别为79、81、84、81、86、79、9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分别为8、10、10、10、12、10、11天。其他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达到相应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一)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全面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在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国家规定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应急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预计一段时间内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市可提前指导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执法检查,确保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大力推进清洁取暖
 
  (三)推进散煤替代工程。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省完成清洁取暖建设214.46万户,其中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175.55万户(其中包含分散式生物质锅炉12.63万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事项,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落实中央清洁取暖试点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厅牵头)
 
  (四)严防散煤复烧。对已经实施散煤替代的地区开展巡查,严防散煤复烧。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将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成建制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市根据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各市政府牵头)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五)落实重点行业产能调整。按照全省钢铁、焦化、地炼、化肥等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六)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市要完善动态清零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实行分类整治。落实“散乱污”企业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五、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七)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省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及时自主开展评估监测。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应急绩效等级。对全省钢铁企业依据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结果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八)深化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九)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对在夏季帮扶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2020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旁路,对火炬系统以及必须保留的旁路形成有效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十)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全面完成《山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宗货物长距离运输基本转为铁路和水路,原则上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公路运输优先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阶段的柴油货车或新能源汽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十一)加强柴油货车治理。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淘汰任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基本消除车辆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推进编码登记制度,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查处生产、销售环节的劣质油品。(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对不达标的在用车用油品追踪溯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严控面源污染
 
  (十二)强化秸秆禁烧管控。疏堵结合,压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强化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将焚烧监管目标责任纳入山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三)加强施工扬尘控制。鼓励各地继续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加强企业堆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各市要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问题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八、工作要求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秋冬季期间,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市,公开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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