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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2020年以来长三角“抱团”行为 13项政策标准围筑绿色圈

2020-11-30 10:19:00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关键词:气处理水处理阅读量:33164

导读:《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明确长三角区域联合奖惩对象以一市三省区域内的列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业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为主体。
  长三角,2020年以来生态保护“一体化”姿态更突显了。很直白的一点,在顶层设计方面不断完善“抱团架构”。
 
  如已出台的:
 
  1、《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涉及范围: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
 
  要求,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
 
  2、《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
 
  明确长三角区域联合奖惩对象以一市三省区域内的列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业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为主体,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终实现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
 
  3、《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
 
  被列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一市三省有关部门将实施严重失信名单区域互认,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
 
  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目录》为示范区内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凡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一致的,以《目录》为准。
 
  5、《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
 
  要求,到2022年,一体化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出台一批统一的标准规范,推动一体化示范区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统一。形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工作机制,基本建成符合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定位及管理需求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预警体系。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性、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基本建成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执法体系,成为展示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窗口。
 
  即将出台的:
 
  1、长三角生态绿化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2020年6月,上海市政协重点协商办理提案座谈会透露,年内将按计划出台示范区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同时,今年将重点推进落实生态环境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三统一”制度建设。
 
  已形成初步的行动方案。重点推进建设“四个体系”,即共筑协调共生的生态体系、绿色创新的发展体系、统筹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集成一体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2、《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
 
  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利用走航监测技术测定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结合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分布的方法原理、仪器性能要求、监测实施方法及质量控制方法。
 
  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对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监测准备、方法选用、质量保证等做了相应规定。
 
  4、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
 
  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的组织架构、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可应用于长三角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前体物VOCs组分和颗粒物垂直分布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5、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6、长三角地区统一标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与管理。市政工程、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可参照执行。
 
  7、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及上海市范围内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供能系统中的内燃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以及使用内燃机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8、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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