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我市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我局组织研究编制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1年4月29日
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
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6〕27号)的要求,推进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和指导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环境监测工作,特制订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处理厂、危废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三、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根据《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有关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和加强污染源监管的要求,经筛选确定的企业,其名单由天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区级人民政府发布,每年对名单进行更新。
(二)特征污染物
重点监管单位各重点区域及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区域及设施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
四、工作流程
(一)监测方案编制
方案编制前需进行必要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调查区域概况、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布设、监测点位示意图、采样深度、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质量控制等。
1、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1)资料收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及其周边的环境资料、企业生产及环保相关材料、有关政府文件等(具体见表1)
(2)现场踏勘
以各重点监管单位为中心,周边100米的范围作为踏勘范围,包括企业及周围区域,周围有敏感目标和水源地的,还应包括敏感目标和水源地。
现场踏勘主要内容:
① 场地现状与历史情况:推测污染物可能泄露的位置,初步判定的踏勘重点调查区域;场地过去使用过程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露以及废物堆放的污染痕迹。② 周围区域现状:周围区域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或污染痕迹;地面上的沟、河、池,尤其与厂区有联系的沟。尤其注意调查厂区下游,是否有各类井,并利用便携式设备采集水样进行现场指标检测。调查场地周边是否有其他可能的污染源,明确其位置并做好记录。③ 敏感目标和水源地:调查敏感目标和水源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利用废弃或正在使用的各类井。④ 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对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进行观察、记录,并加以分析,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场地,以及场地污染地下水是否会迁移到场地外。
现场踏勘重点:
推测污染物可能泄露的位置,初步判定的踏勘重点调查区域: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区域;生产设备、储槽、管线;恶臭、化学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同时观察和记录场地及周边的敏感区域: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并明确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3)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涉及的疑问,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场地是否有过污染事件的发生等。
人员访谈对象主要是企业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场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场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场地所在地熟悉场地的第三方,如相邻场地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2、监测点位布设
(1)布点位置
土壤监测点位:以重点监管单位为中心,原则上至少设置4个土壤采样点(包括1个对照点,对照点应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企业地下水的上游区域),点位尽量覆盖企业四周范围,采用均布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能充分反映企业周边的土壤环境现状。
点位布设应基于企业地块内重点污染区域来进行布设,并尽量靠近企业边界,涉及大气沉降的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适当延伸,原则上应不超过企业边界外100米范围;若企业边界外不具备布点条件,可在企业边界内5米范围内布设点位。如企业疑似污染区域面积较大、可视情加密布点,同时可根据企业占地面积大小、污染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尽量减少对硬化地面的破坏,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
疑似污染区域识别可参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技术指南》等相关内容。
地下水监测点位:参考土壤点位布设,按照区域地下水流向,在尽量靠近企业疑似污染区域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漏点等)的厂界外部,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确定,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2)布点数量
原则上在企业四周范围内至少各设置1个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企业面积大小、污染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点位布设数量可参考下表。

(3)采样深度
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原则上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3 m),至少采集2个土壤样品。3层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0 cm-50 cm,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50 c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同时可根据实际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
采样过程中,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或发现有明显污染痕迹的其他深度时应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
地下水样品采样深度:地下水采样深度应依据地块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确定。对可能含有低密度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的地下水,需相应采集上部或下部水样。其他情况采样深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线0.5 m以下。可根据实际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
3、监测项目
土壤监测基本项目可根据监测点位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参考GB 36600、GB 156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确定,同时应包括土壤pH值和石油烃。此外,还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排污节点等,选择确定每个潜在污染区域所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监测项目根据土壤监测项目的特征污染物确定,同时应包括pH值和石油烃。
已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其特征污染物可基于调查结果来确定。未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特征污染物可根据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本指南附表中给出的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确定。同时,监测项目还应根据该企业历年来自行监测及周边监测数据结果,结合企业地块实际污染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以便更好的捕捉企业地块污染状况,掌握其累积变化情况。
(二)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1、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采集潜水含水层样品,采集方法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相关要求进行。
2、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涉及采样现场样品保存、样品暂存保存和样品流转保存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①土壤样品保存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的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的要求进行。监测单位应与检测实验室沟通最终确定样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限要求。特别注意各检测项目对于保护剂的要求,应在实验室内完成保护剂添加并记录加入量。
②现场样品保存。采样现场需配备样品保温箱,保温箱内放置冷冻的蓝冰,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存放至保温箱内,保证样品在4℃低温保存。
③样品暂存保存。如果样品采集当天不能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用冷藏柜在4℃以下低温保存。
④样品流转保存。样品寄送到实验室的流转过程要求保存在存有冷冻蓝冰的保温箱内,4℃低温保存流转。
3、样品流转
①装运前核对
在采样小组分工中应明确现场核对负责人,装运前应进行样品清点核对,逐件与采样记录单进行核对,保存核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如果样品清点结果与采样记录有任何不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样品装运同时需填写样品运送单,明确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保存方法、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样品寄送人等信息。
②样品流转
样品流转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样品安全和及时送达。样品应在保存时限内尽快运送至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要有样品箱并做好适当的减震隔离,严防破损、混淆或沾污。
③样品交接
实验室样品接收人员应确认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样实验室应清点核实样品数量,并在样品运送单上签字确认。
4、样品分析测试
监测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三)监测结果评价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点位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参考GB36600、GB15618中的筛选值进行评价,未列入该标准的污染物,可参考行业、地方或国外相关标准进行评价;无可参照标准的可只给出监测值。
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依据GB14848进行评价(涉及饮用水功能的除外),超过Ⅳ类限值视为超标;石油烃按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进行评价;未列入以上标准的污染物,可参考行业、地方或国外相关标准进行评价;无可参照相关标准的可只给出监测值。
评价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累积性评价、质量状况评价、超标情况分析以及历年污染趋势评价等。
(四)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承担周边监测的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布点与采样、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监测数据评价与报告编制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质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写入监测报告中。
我局将组织质量控制实验室对周边监测全过程开展质控抽查与监督。
(五)监测报告编制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组织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监测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模板见附录2,供参考使用):
(1)企业概况、污染识别等;
(2)采样布点方案及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3)现场采样、样品流转与保存、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监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5)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要求
本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