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做出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试点工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33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现将该《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碳排放评价工作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请各地收到《指南》后,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指南》实施过程中,有相关改进建议和技术咨询的,可及时向我厅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反映沟通。
联系方式:杨永进,卫俊杰。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6日
相关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具体纳入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行业范围详见附录一,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 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
2.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 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 号);
3.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 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
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 (部令第 16 号) 。
5.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6.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2-2018);
7.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 境》(HJ 2.3-2018);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 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3〕2526 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 4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4〕2920 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 10 个行业企业 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 1722 号);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 号);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二氧化碳排放峰行 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85 号)。
三、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碳排放
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2)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一定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3)碳排放总量
一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4)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一定时期内,企业每创造一个单位的工业增加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5)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
一定时期内,企业每创造一个单位的工业产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单位产品碳排放
一定时期内,企业每生产一个单位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7)单位能耗碳排放
一定时期内,企业每消耗单位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8)评价基准年
评价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现状水平的参考年。综合考虑评价所需碳排放现状数据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三年排放量最大一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四、碳排放评价工作内容和流程
碳排放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工程分析、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选、碳排放评价、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相关工作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应章节中,并设立单独评价专章,其一般工作流程见图1:
图 1 碳排放评价工作一般工作流程
五、碳排放评价方法
(一)政策符合性分析
收集相关资料,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与国家、地方和行业碳 达峰行动方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的相符性。
(二)开展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
收集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和技术资料,识别二氧化碳排放源和温室气体种类,收集各个排放活动水平数据;确定碳排放绩效评价基准(标准)。
1.新建项目
可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文件、设计文件等开展调查和资料收集,包括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能源类型及消费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的工业生产过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原辅料使用量等内容。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调查现有项目的评价基准年二氧化碳排放情况。
如企业已纳入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可直接从平台引用现有项目相关数据,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等领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等。
(三)工程分析
明确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核算边界和产生节点;开展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与污染物治理措施方案比选;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的 二氧化碳产生、排放量和排放绩效。
1.核算因子
本指南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评价。采用本指南评价方法和绩效参考值评价时,碳排放总量核算应分别与评价基准(标准)、区域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和设区市碳达峰方案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统计口径保持一致。对项目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仅做核算,不作评价。
2.核算边界
新建项目以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核算边界。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对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边界分别作为核算边界进行核算。现有项目企业边界与环评中现有项目保持一致。
企业边界核算范围包括处于其运营控制权之下的所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和碳排放总量,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
对于涉及产能置换、区域削减的建设项目,还应核算被置换项目及污染物减排量出让方碳排放量变化情况。
3.二氧化碳产生和排放情况分析
全面分析建设项目二氧化碳产排节点,在工艺流程图中增加二氧化碳产生、排放情况示意。根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涉碳排放的工业生产原辅料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特性及活动水平数据,分析碳排放影响因素。
4.核算方法
从燃料燃烧排放、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方面,分别计算建设项目实施后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E 温总 和 碳排放总量 E 碳总。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单独核算现有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总量、“以新带老”削减量及最终排放量。
结合项目特点及关键经济、用能指标,计算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绩效,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Q 工增、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 Q 工总、单位产品碳排放 Q 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 Q 能耗。本指南仅规定建设项目一般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详见附录二。核算结果参考温室气体和碳排放“三本账”排放情况汇总表和碳排放绩效核算表,详见附录三、附录四。
重点行业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核算方法优先参照相应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无相应行业标准时,参照发改办气候〔2013〕2526 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 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等文件发布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详见附录五。
(四)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选
环境保护措施中增加碳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并从环境、经济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统筹开展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污染治理措施方案比选。
1.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
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回收利用等方面给出建设项目拟采取二氧化碳等减排措施,对拟选取的绿色节能工艺、产品和技术,降低化石燃料消费量,优化用能结构以及碳捕集利用等开展设备或工艺路线比选和经济技术可行论证,强化同时降低污染物和温 室气体排放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
2.污染治理措施方案比选
根据HJ2.1、HJ2.2、HJ2.3关于污染治理措施方案选择要求,在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开展基于碳排放量最小的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和预防措施多方案比选,提出末端治理措施协同控制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