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
今年上半年,6个镇街试点推行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第三方治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有待完善。为规范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我局认真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和省关于VOCs治理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制了《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工作指引》(附件),请各分局参考工作指引和结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东环〔2021〕105号),认真推行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和指导本镇街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优势,加强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环境管理。
附件: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工作指引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附件
工业企业 VOCs 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工作指引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 号)、《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和指导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的涉 VOCs 污染 问题诊断、VOCs 污染治理设施运维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优势,加强涉 VOCs 排放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环境管理,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推荐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受企业委托,从事 VOCs 污染源治理和设施运维的第三方治理服务。第三方治理服务是第三方治理单位向委托对象提供的专业化、定制化服务,如对企业环保状况日常检查与整改、设施运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运维信息管理、环保培训宣传、环境风险应对等。本指引为具备 VOCs 污染治理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涉 VOCs 污染治理服务业务提供规范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 VOCs 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和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指引(HJ606);
(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指引总则(试行)(HJ944);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
(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
(七)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九)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 号)。
四、机构与人员
(一)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第三方治理单位应设置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按 GB/T 1900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质量管理,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三)第三方治理单位应配备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环境污染治理和环保咨询服务等专门技术人员。所有技术人员应具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四)第三方治理单位应配备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硬件条件。检查工具可参照附录 A 配备。
五、服务内容
(一)总要求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致力于全面提升企业 VOCs 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达标排放率,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切实降低 VOCs 排放量。第三方治理单位可提供以下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及与企业双方议定的其他环保服务。
原标题:关于规范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