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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7-30 09:56:10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声环境噪声污染阅读量:18410

导读:为进一步改善天津市声环境质量,加强源头管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加强源头管控,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参照反馈意见格式(附件2)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8月9日。
 
  附件
 
  1.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  许杨 赵湘茹)
 
  附件
 
  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天津市声环境质量,加强源头管控,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 〔2017〕1709 号)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实际发展状况,制订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区划”)。
 
  一、划分范围
 
  区划范围为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共涉及 16 个行政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滨海新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覆盖面积约 1.2 万平方公里。各行政区声环境功能区具体划分结果见附表 1。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划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相关标准及政策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6)《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7)《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8)《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9)《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10)《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1)《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 2020)
 
  (12)《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 号)
 
  (13)《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
 
  (14)《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津环保固函〔2015〕590 号)
 
  三、区划原则
 
  1、本次区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划分,实现市域面积全覆盖。
 
  2、以街道、乡镇为区划单元,便于属地开展声环境保护。
 
  3、以区域用地现状为主,兼顾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颁布的用地规划主导功能,确定各单元块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4、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安静小区声环境质量保护按 1 类 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5、3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已批复建设项目的功能区类别与本次区划不一致的,按本次区划中确定的类别执行。
 
  7、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围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源类型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对于飞机起飞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要求;对于飞机噪声以外的声源,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要求。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机场周围影响区域内:受飞机噪 声影响的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执行一类区域 70dB 标准,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执行二类区域 75dB 标准;机场周围影响区域外:受飞机噪声影响的区域统一执行一类区域 70dB 标准;机场用地红线内区域受飞机噪声影响的执行二类区域标准,受飞机噪声以外声源影响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3 类功能区标准。
 
  8、4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附表 2、附表 3、附表 5 中所列出的各行政区道路交通 干线、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及场站对应两侧的区域划分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2)附表 4 中的铁路及场站划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3)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中道路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50 米;
 
  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30 米;
 
  相邻区域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20 米;
 
  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分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 区。
 
  (4)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执行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划分 5 按上述第 8 条(3)原则规定执行。
 
  (5)对于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与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6)高速公路和铁路穿越 1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敏感建筑集中区,对应的 4a 类、4b 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外,设置 150 米缓冲区,缓冲区内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7)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统一按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9、乡村区域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10、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4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发生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事件时,按相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11、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从批准日期开始实施。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出现规划变化,可按照环境管理需求, 经充分论证后,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动态调整。
 
  原标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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