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加强源头管控,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参照反馈意见格式(附件2)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8月9日。
附件
1.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 许杨 赵湘茹)
附件
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天津市声环境质量,加强源头管控,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 〔2017〕1709 号)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实际发展状况,制订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区划”)。
一、划分范围
区划范围为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共涉及 16 个行政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滨海新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覆盖面积约 1.2 万平方公里。各行政区声环境功能区具体划分结果见附表 1。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划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相关标准及政策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6)《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7)《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8)《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9)《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10)《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1)《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 2020)
(12)《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 号)
(13)《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
(14)《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津环保固函〔2015〕590 号)
三、区划原则
1、本次区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划分,实现市域面积全覆盖。
2、以街道、乡镇为区划单元,便于属地开展声环境保护。
3、以区域用地现状为主,兼顾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颁布的用地规划主导功能,确定各单元块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4、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安静小区声环境质量保护按 1 类 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5、3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已批复建设项目的功能区类别与本次区划不一致的,按本次区划中确定的类别执行。
7、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围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源类型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对于飞机起飞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要求;对于飞机噪声以外的声源,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要求。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机场周围影响区域内:受飞机噪 声影响的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执行一类区域 70dB 标准,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执行二类区域 75dB 标准;机场周围影响区域外:受飞机噪声影响的区域统一执行一类区域 70dB 标准;机场用地红线内区域受飞机噪声影响的执行二类区域标准,受飞机噪声以外声源影响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3 类功能区标准。
8、4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附表 2、附表 3、附表 5 中所列出的各行政区道路交通 干线、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及场站对应两侧的区域划分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2)附表 4 中的铁路及场站划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3)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中道路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50 米;
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30 米;
相邻区域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20 米;
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分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 区。
(4)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执行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划分 5 按上述第 8 条(3)原则规定执行。
(5)对于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与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6)高速公路和铁路穿越 1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敏感建筑集中区,对应的 4a 类、4b 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外,设置 150 米缓冲区,缓冲区内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7)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统一按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9、乡村区域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10、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4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发生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事件时,按相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11、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从批准日期开始实施。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出现规划变化,可按照环境管理需求, 经充分论证后,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动态调整。
原标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