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资讯中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7-30 10:16:12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质监测仪阅读量:15307

导读: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起草了《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漳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漳人大【2021】12号)和《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拟定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的立法通知书》要求,《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被列为2021年立法审议项目,由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起草。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2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入首页主菜单的“通知公告”栏目查阅。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邮件主题请注明“《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漳州市龙文区园顶路4-11号翰苑颐园,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邮政编码:3630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
 
  《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稿)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安全利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农村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场检查、地块土地用途确定等职责。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土壤、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截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城镇开发建设用地等土壤污染状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城镇开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配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市、县(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受污染耕地进行重点监测;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工业园区、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等的用地进行重点监测。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及农用地相关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发展,注重土壤污染防治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漳州人民广播电台、漳州新闻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增强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农用薄膜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漳州人民广播电台、漳州新闻网等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和标准农用薄膜,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和“旧膜换新膜”,以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等回收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等回收再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兴建废旧农膜、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的回收利用设施、贮运加工网点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各县(区)应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质量不下降。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农产品等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
 
  第十四条 鼓励县(区)先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用地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一)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曾作为工矿用地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的;
 
  (四)用于或者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并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
 
  (五)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六)盐渍化、盐碱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情形。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
 
  (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禁止或者限制相关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
 
  (五)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
 
  (六)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污染源排查和整治、物理阻隔、监测评估等相应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饮用水源地的途径,保护水源安全。
 
  第十九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和工业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定期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严防灌溉水污染。
 
  市、县(区)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尾渣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的责任人或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管控范围、管控目标、主要管控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监测计划、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方式、修复工期、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防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第三十条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建立地块用地变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应书面征询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加强地块出让、划拨、转让、续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土地收储中心应统筹组织做好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效保障用地供给。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上述活动,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周边环境二次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建设和运行污水和固体废物收集、中转设施,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置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用作肥料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其他污染土壤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的;
 
  (二)发现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土壤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我要评论
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环保在线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环保商城:

    气浮机曝气机COD测定仪TOC分析仪污水提升器带式压滤机格栅除污机污泥泵潜水搅拌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搅拌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高压清洗机油烟净化器板框压滤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气体分析仪烟尘检测仪油雾净化器超声波清洗机泳池水处理设备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联系电话0571-87759680
    环保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环保在线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环保在线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环保在线网

    抖音号:hb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环保在线

    公众号:环保在线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环保在线

    快手ID:2537047074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