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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浙江省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指南》

2021-11-12 09:52:17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王雯 关键词:环境保护减污降碳阅读量:13842

导读: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浙江省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指南》并下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明确了企业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的目的、法律依据、企业范围、信息内容、公开途径、具体时限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为贯彻《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提高执法效能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执法普法制度,推进我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浙江省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下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该《指南》明确了企业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的目的、法律依据、企业范围、信息内容、公开途径、具体时限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六大类环境信息公开样表,逐项梳理了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治理信息的填写规范,以简洁、直观的方式给予企业填报指导。
 
  《浙江省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指南》详解
 
  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对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将不仅提高企业对自身环境影响和行为的管理能力,还将提高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任度。编制《公开指南》,旨在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一、企业应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需要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的企业范围
 
  全省范围内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企业需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三、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公开的环境治理信息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如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浙江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无需重复公开。)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治理信息
 
  四、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的途径
 
  1.企业门户网站
 
  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路信息平台
 
  3.浙江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
 
  4.当地报刊
 
  另外,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其环境治理信息具体为:
 
  1.公告或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的具体时限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规定的环境治理信息。
 
  环境治理信息有新生成或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新生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六、不按规定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2.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3.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是促进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重点排污单位,严格依法查处。
 
  原标题: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浙江省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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