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方案,将以资金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在2022年 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佛山辖区内的玻璃企业
(二)企业炉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 年 7 月 31 日前在用,且燃用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窑;
2.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原高污染燃料炉窑的基础上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原高污染燃料炉窑并新建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炉窑;
3.必须完成烟气深化治理并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参照《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9-2019);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参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400 毫克/立方米”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标准、新要求将按其执行;
4.通过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验收。
(三)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1.2021 年 7 月 31 日前已停用的炉窑;
2.项目建设前的环评批复已明确要求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炉窑。
补助标准:
(一)符合要求的炉窑每条补助 100 万元,由市级财政安排。
(二)获得佛山市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的企业,不影响其申请中央或者省生态环境资金补助。
工作流程:
(一)企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及烟气深化治理后,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区级验收工作须在 2022 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
(二)通过区级验收后,企业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3 月 31 日期间,自行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补助申报。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报送的确认名单及时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在扶持通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全文见附件)
原标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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