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2日经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1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适用于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科普宣传,鼓励、支持开展科研和创新,完善产业扶持政策,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等5个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条例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具体措施包括“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道路、广场和停车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等。
同时,条例还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部署,并要求海绵城市设施确定运营维护单位。其中,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条例明确,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并且,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违反条例,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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