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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12-08 11:49:12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生态环境整治环境监测设备阅读量:23443

导读: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 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事项:
 
  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
 
  (一)重大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较大举报: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一般举报: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级别标准:
 
  第一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等:举报人能够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等: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奖励金额:
 
  《举报奖励办法》立足于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前述“三类三等”的标准分别设定了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加大对于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等的举报人的奖励,最高可一次性奖励金额10万元;为便于实施操作,奖励金额设定均为定额奖励。同时,考虑到省内各地经济水平差异,明确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贡献等级,按照不低于本条确定奖励金额80%的标准设定数额。”
 
  奖励形式: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采用发放生活消费票券等形式发放奖金。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场、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原标题: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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