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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实施!

2022-01-15 09:50:07来源:承德生态环境发布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体生态修复河流综合治理阅读量:12618

导读:承德市修订印发《承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承德市修订印发《承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科学衔接省考办法,充分考虑我市管理需要,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优化14条具体办法(重点对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达标月度排名前三和后三名的分别奖励(扣缴)200万、100万、50万,较原《办法》分别提高100万、50万、20万),综合运用资金奖罚、预警通报、约谈问责、区域限批等方式,构筑多手段、立体化的奖惩问责机制。
 
  背景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地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打好碧水保卫战,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承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立资金奖惩机制
 
  依据各县(市、区)每月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指数排名结果及省对我市扣缴情况,对各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其中如因排名倒数导致我市被扣缴资金,根据当月不达标点位(包括国考、省考、市考断面及重点涉水企业)数量,所扣缴资金由相关责任县(市、区)均摊,但不影响市级排名奖惩结果;如当月获得奖励资金,该资金作为市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资金奖惩标准
 
  对月度排名第1位的县(市、区)奖励200万元,排名第2位的县(市、区)奖励100万元,排名第3位的县(市、区)奖励50万元;对月度倒排第1位的县(市、区)扣减200万元,倒排第2位的县(市、区)扣减100万元,倒排第3位的县(市、区)扣减50万元。对月度排名位列第4至第9位的县(市、区),不奖不惩。当月达标指数为100%的县(市、区)只奖不惩。
 
  若出现前三名和后三名多个县市区名次并列情况,则优先对名次靠前或靠后的县市区实施奖惩,具体奖惩金额由市水领办根据月度排名情况进行分配。
 
  预警提示和通报批评
 
  对月度倒排后3位或国省考核断面未达标的县(市、区),市水领办进行预警提示;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恶化、国省考核断面达标率连续2个月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市水领办进行通报批评。
 
  公开约谈
 
  对月度倒排第1位累计3次,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国省考核断面达标率连续3个月同比下降,或1个、1个以上国省考核断面连续3个月未达到目标要求,或国省考断面连续2个月出现劣Ⅴ水质的县(市、区),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水领办负责人公开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专项督察和追责问责
 
  对连续2次被约谈,或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且造成社会影响,或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水领办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有关责任控制单元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委、纪委监委和党的工作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区域限批
 
  对连续3个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国省考核断面达标率连续3个月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该县(市、区)相关超标断面责任控制单元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限批之月起连续3个月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后方可解除。
 
  原标题:《承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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