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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印发 “十四五”期间,将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监督性监测

2022-03-24 09:08:36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环境监管生态保护阅读量:25143

导读:3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规划》明确,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保护监管政策制度和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监督评估网络,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遥感监测,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
  3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
 
  《规划》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保护监管政策制度和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监督评估网络,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遥感监测,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范围全覆盖,自然保护地不合理开发活动基本得到遏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实现国家和地方互联互通。“53111”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初见成效,基本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在引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规划》重点工作:“十四五”期间,将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监督性监测。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每半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国家级自然公园每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系统面积、结构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结合“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重点加强采矿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四类重点问题,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采矿(石)、采砂、非法建设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重点问题监测。
 
  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监测
 
  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森林、草原、河湖、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监测,以及区域独特生态系统状况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调查。对区域内生态系统格局、生态功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变化情况,以及生态空间内不合理开发活动影响进行监测。开展重点区域内已记录的野生哺乳类、鸟类、两栖类和蝶类等生态环境指示生物类群的物种多样性变化,以及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生物量监测。全面加强大熊猫、金丝猴、朱鹮、扬子鳄、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及其栖息地监测,强化沼泽湿地和珍稀候鸟迁徙地、繁殖地及其周边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监测。
 
  加强人类活动集中分布区域监测
 
  以主要城市及城市群为基本单元,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家发展战略区域为重点,加强城镇建设和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占用情况遥感监测,以及城市内部生物多样性、生态廊道和绿地建设等监测。对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系统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对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京津冀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开展调查和观测。
 
  “十四五”时期,逐步推进每年一次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监测,对高强度人类活动区域和重大工程影响区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及时监控城镇建设和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手段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航空影像等为基础,结合生态监测地面站点监测数据开展。
 
  “十四五”期间,将推进生态状况及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监督评估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思路,针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监督评估。“十四五”期间,逐步开展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和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评估标准体系,优先对长江流域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工程开展评估。及时针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布局合理性、选取保护修复模式与措施的科学性、工程实施后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功能水平的提高情况等进行评估,制止并防止生态保护修复中的形式主义行为。
 
  “十四五”期间,将完善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制度。
 
  健全重点领域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
 
  推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监管立法。推动制定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粤港澳大湾区、青藏高原等区域生态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围绕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域和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制定生态保护相关法规制度。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监督作用
 
  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生态保护修复履责情况、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影响监管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并进行责任追究。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生态保护监管的重点区域、领域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督促责任部门履行好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职责。探索建立生态破坏突出问题整改销号、“贴蓝签挂黄牌亮红灯”等创新性制度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落地、落实。
 
  “十四五”期间,将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实施,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重要生态空间,涵盖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库、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保护物种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按照“一站多点(样地、样区)”的布局模式,采用共享共建、升级改造和新建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生态监测地面站点建设。“十四五”期间,布设约 300 个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样带,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和重要生态空间。鼓励各地按照统一规范开展本区域生态质量监测,加密建设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和监测样地,逐步覆盖 80 个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围绕每个站点建设形成多类型的固定样地、样区,提升生态监测地面站点的综合能力。
 
  加快生态保护监管平台建设
 
  深化生态保护监管平台业务应用。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为依托,加快建设综合监管平台,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强化对生态保护监管的支撑作用。
 
  作为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一个库”“一张图”“一张网”,统一集成和立体展示数据资源和监管成果,实现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测、评估和预警功能。推动建立省级生态保护监管平台,实现国家和省级数据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建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库,实施自上而下分层级监管。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框架下,建设海洋生态保护综合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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