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发布,其中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要求、目标、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部署规划。
《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目标到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四项重点任务如下:
(一)严控水泥行业产能和环境准入。
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等文件要求,按期关停退出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
(二)有序推进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水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厂制宜选择低氮分级分区燃烧和成熟稳定高效的脱硝、除尘、脱硫技术及装备,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采用氨法脱硝工艺的,应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
(三)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规范档案台账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档案应保存完整,主要原辅材料与燃料消耗、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
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含烟气量和污染物出口浓度的月度DCS曲线图等)、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信息(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台账记录应完整规范,可随时调阅,并及时完成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
(四)实施差异化管控。
对水泥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不得评为A级、B级或引领性企业,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方案》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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