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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提出这些尾水净化要求

2023-02-03 09:34:18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尾水处理污水处理阅读量:24148

导读:《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建议,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治理技术可选择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尾水处理技术或其他尾水治理技术
  为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涵盖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净化、餐饮油烟治理五大领域。“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文件建议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治理技术可选择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尾水处理技术或其他尾水治理技术。接下来,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加强对净化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设在通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排放口进行(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采样),净化设施应设置固定式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源监控设备。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时间应具有代表性,采样时间为排水口处准备向外排水前或在排水过程的中间时段。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水产养殖尾水净化类,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类“绿岛”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34/T 3657  池塘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规程
 
  DB34/T 1002  池塘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操作规程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9年农业主推技术的通知》(农办科〔2019〕22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20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0〕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8〕306号)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渔〔2019〕95号)
 
  《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皖农渔函〔2022〕6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从而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或片区。
 
  3.2 水产养殖
 
  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
 
  3.3 池塘水产养殖尾水
 
  在池塘水产养殖过程中,因改善水质或一个养殖周期结束而向养殖池塘外排除的氮、磷等浓度高于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二级标准的尾水。
 
  3.4 净化设施
 
  利用物理、化学及生物等水质净化措施,构建生态沟渠和净化池塘等尾水处理设施。
 
  3.5 循环水
 
  养殖池塘排放的养殖尾水经净化系统处理后再经泵站回到养殖池塘作为养殖用水。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要符合地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项目服务的养殖区域应集中连片,服务对象为多个养殖户,项目的建设能够统一解决养殖区域内养殖尾水处理达标难题。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局,设计净化工艺,并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净化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合理布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和水质满足《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和《池塘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操作规程》,循环水水质满足《渔业水质标准》。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进行项目管理,做好水生生态治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净化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4.2 服务范围
 
  项目服务范围为集中连片的养殖区域,养殖区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亩。
 
  4.3 建设规模
 
  综合考虑服务范围内的养殖尾水产生量、尾水去向和出水水质要求,合理确定净化设施的面积和处理能力。
 
  净化设施面积占养殖区域面积的比例通常为6%-20%,具体视养殖品种及产量而定。
 
  净化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应该满足养殖区域内所有养殖尾水的处理需求,具体建设要求可参考《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池塘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操作规程》等。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5 建设内容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建设应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工作,根据养殖区域面积、地势、养殖种类等合理选择净化治理技术。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治理技术可选择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尾水处理技术或其他尾水治理技术。
 
  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对养殖尾水进行多级处理后再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净化设施总面积占养殖总面积较大的应建立“四池三坝”,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过滤坝-洁水池”;养殖投入较少的品种,可采用“四池两坝”的治理模式,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净化池-过滤坝-洁水池”。
 
  人工湿地尾水处理技术通过在人工湿地上建立人工水生态系统,利用内基质、植物、微生物等协同作用,经过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处理,达到去除或消减尾水中污染物的目的。人工湿地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潜流人工湿地及沟渠型人工湿地,可单独或组合应用构建人工湿地-水产养殖复合系统。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建设内容一般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净化池、洁水池、人工湿地、进排水设施以及配套设备。
 
  生态沟渠构建技术:利用养殖区域内原有的排水渠道或周边河沟进行改造而成,并进行加宽和挖深,宽度不小于3m,深度不小于1.5m,沟渠坡岸原则上不硬化,种植绿化植物,在沟渠内设置浮床,种植水生植物,利用生态沟渠对养殖尾水进行初步处理,最终汇集至沉淀池(已硬化的沟渠只需设置浮床,种植水生植物;无可利用沟渠时,用排水管道将养殖尾水汇集至沉淀池)。
 
  沉淀池构建技术:沉淀池面积不小于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45%,尽量挖深,在沉淀池内设置“之”字型挡水设施,增加水流流程,延长养殖尾水在沉淀池中停留时间,并在池中种植水生植物,以吸收利用水体中营养盐。沉淀池四周坡岸不硬化,坡上以草皮绿化或种植低矮树木。
 
  过滤坝构建技术:用空心砖或钢架结构搭建过滤坝外部墙体,在坝体中填充大小不一的滤料,滤料可选择陶粒、火山石、细沙、碎石、棕片和活性炭等,坝宽不小于2米;坝长不小于6米,并以200亩养殖面积为起点,原则上每增加100亩养殖面积,坝长加1米;坝高应基本与塘埂持平,坝面中间应铺设板块或碎石,两端种植低矮景观植物。坝前应设置一道细网材质的挡网,高度与过滤坝持平,用以拦截落叶等漂浮物。过滤坝建设还应注重汛期泄洪设施配套。
 
  曝气池构建技术:曝气池面积为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5%左右,曝气头设置密度不小于每3平方米1个,曝气头安装时应距离池底30cm以上,罗茨风机功率配备不小于每100个曝气头3kw,罗茨风机须用不锈钢罩保护或安装在生产管理用房内。曝气池底部与四周坡岸应硬化或水泥板护坡或土工膜铺设,以防止水体中悬浮物浓度过高堵塞曝气头。应在曝气池中定期添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用以加速分解水体中有机物。
 
  生物净化池构建技术:生物净化池面积占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10%左右,池内悬挂毛刷,密度不小于6000根/亩,毛刷设置方向应与水流方向垂直,毛刷底部也须用聚乙烯绳或不锈钢丝固定,确保毛刷挺直,不随水流飘动。定期添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用以加速分解水体中有机物。池塘四周坡岸不硬化,坡上以草皮绿化或种植低矮树木。
 
  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洁水池)构建技术:洁水池面积应占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的40%以上,填料选择具有一定机械强度、比表面积较大、稳定性良好并具有核实孔隙率及表面粗糙度的填充物,如火山岩、陶砾、矿渣、鹅卵石或磁珠等高分子材料。移栽成活率高、耐污去污能力强、耐寒性好的芦苇、香蒲、菖蒲、美人蕉、鸢尾、再力花、睡莲等本地植物。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分类搭配,保证四季均有植物生长。
 
  排水设施建设:所有排水设施应为渠道或硬管,不得使用软管,应尽可能做到水体自流,因地势原因无法自流的,应建设提升泵站。通过泵站合理控制各处理池水位,确保各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果良好。
 
  项目总图设计应根据养殖区域的面积、地势等自然条件,结合养殖池塘布局、进排水条件、养殖尾水去向、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给排水、防洪和防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应以净化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养殖尾水净化工艺流程合理安排。
 
  4.6 标识要求
 
  在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绿岛”项目净化设施外的显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绿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环境效益、运营单位、监督举报途径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净化后养殖尾水去向,根据养殖尾水去向明确项目需达到的出水水质。排放养殖尾水水质满足《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循环水水质满足《渔业水质标准》。
 
  明确对净化设施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定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加强对净化设施的运行维护,定期监测设施进水和出水水质,防范环境风险。明确净化设施失效、养殖尾水未经处理排放或回用时的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如养殖尾水循环使用,项目应明确水量超过设施容纳最大水量(如遇暴雨期等特殊情形)时产生的外排水的去向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运营维护,制定无养殖尾水或水量较小时净化设施的补水来源。
 
  6 工程施工要求
 
  净化设施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有关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7 运行管理要求
 
  7.1 强化项目管理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应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渠道,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运行管理,团队需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程进行操作;落实专人负责制,确保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制度,做好设施运行与水质监测记录。
 
  做好净化设施水生生态治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适时清理和补充水生生物;定期检查维修设备设施;根据循环周期适时补水,确保净化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7.2 实施监测管理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加强对净化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设在通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排放口进行(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采样),净化设施应设置固定式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源监控设备。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时间应具有代表性,采样时间为排水口处准备向外排水前或在排水过程的中间时段。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的监测因子应包括悬浮物、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
 
  7.3 推进信息化管理
 
  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在净化设施中央和养殖尾水排放口安装监控摄像设施,进行远程监控,通过在线监控、水质监测、智能曝气等技术,实施远程智能管控。
 
  7.4 完善监管与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项目监管制度。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定期反馈“绿岛”项目运行情况;制定项目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运营主体开展考核评估;确保养殖户充分稳定参与项目的运行与监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年度环境报告;面向参与项目的养殖户公开项目运行台账和水质监测报告;在净化设施处显著位置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主动公开“绿岛”项目主要信息。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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