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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

2023-09-07 10:03:05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危废处置污染防治阅读量:21111

导读: 为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等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pdf
 
  附件1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申报材料清单.pdf
 
  附件2 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申请表.docx
 
  附件3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方案编制大纲.pdf
 
  2023年9月5日
 
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疏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转移接收渠道,及时有效解决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试点依据
 
  (一)法规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规定: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豫环文〔2022〕97 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管理。制定我省产生量较大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指南,提高危险废物利用水平,积极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二、试点原则
 
  紧盯需求、补足短板。重点针对安全风险低、产生量大(年产生量 100 吨以上)、现有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以下简称“点对点”试点)。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规模大、技术先进、工艺成熟的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试点。定向利用,风险可控。“点对点”试点企业应按照“一对一”模式开展试点,即:1 家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作为同一集团公司、同一园区或同一县(市、区)内另外1 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试点期间,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过程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落实原则,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确定试点单位,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试点要求
 
  (一)申请条件
 
  申请“点对点”试点的企业应当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结对进行,具备以下条件:
 
  1. 产生和利用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双方达成明确合作协议;
 
  2. 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满足利用单位接收标准要求;3. 利用单位具有与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能够充分利用所接受的危险废物,达到资源化和减量化要求;
 
  4. 产生和利用单位具有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并通过验收;
 
  5. 利用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
 
  6. 利用单位利用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达标,利用危险废物所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7. 利用单位有 1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8. 利用单位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设备;
 
  9. 利用单位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运输工具,或与具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合同,有固定的运输路线及运输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10. 利用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并具备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机制。
 
  11. 产生和利用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且企业信用良好。
 
  (二)试点期限
 
  “点对点”试点项目有效期为 3 年。
 
  (三)环境监管要求
 
  “点对点”试点仅针对危险废物利用环节实行豁免管理,贮存、转移、运输等过程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机制。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要对“点对点”试点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试点期间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和评估。
 
  四、试点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向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点对点”试点申请。若同一集团子公司位于不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二)市级审核。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收到企业“点对点”试点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现场核查,其中,邀请专家应不少于 3 名,且至少有1 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专家、1 名利用单位行业专家和1 名安全生产方面专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及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开展“点对点”试点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可批准同意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试点运行。“点对点”试点企业收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的同意批复后,可展开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出现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经营管理不规范、规范化管理评估不合格、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等情况之一,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试点工作,取消试点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和部署,建立健全“点对点”试点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部门和责任人,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点对点”试点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事项,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帮扶。
 
  (二)强化日常监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点对点”试点企业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严格监督执法,对试点当中弄虚作假、未落实试点工作要求以及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主体责任。“点对点”试点企业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布运营情况、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注册账号,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点对点”试点的利用企业,每年12 月底前,应向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点对点”试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危险废物转移、接收和利用等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每年 1 月底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局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一年度“点对点”试点工作总结。
 
  (四)提升应急能力。开展“点对点”试点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成立应急处置管理队伍,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明确应急响应职责。要按规定储存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附件:1.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申报材料清单
 
  2. 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申请表
 
  3.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方案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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