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切实落实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
电池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快电池本体安全研究,推进电化学储能电池技术进步,规范电池系统设计和生产制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电池产品生产销售,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二、开展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论证评价。项目单位强化项目安全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对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查;在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三、进一步完善电化学储能相关标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施工、验收、并网、运行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加强与储能电池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应用。消防救援部门制定消防管理、火灾监测预警等标准规范。
四、落实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所有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须依法依规实施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时,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已备案的项目,应尽快逐项补充明确项目安全监管责任。
五、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能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开展联合调研、培训、检查、执法等。加强电化学储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及时通报重大问题和情况。推动建立电化学储能火警信息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化学储能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安全管理。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筑牢项目安全根基,加强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安全运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各地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将确保安全作为发展电化学储能的重要前提,融入到电化学储能发展各个环节,促进电化学储能高质量发展。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加快推动构建本地区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体系。各地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细化具体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