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改善武汉市声环境质量,回应新发展阶段下群众对宁静生活的迫切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一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对武汉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编制了《武汉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2026年版)》(以下简称《类别规定(2026年版)》)。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类别规定(2026年版)》包括适用范围、规 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划分原则、划分类别、执行标准、划分结果、质量监测、监督与管理及附加说明等10部分。
《类别规定(2026年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遵循“衔接规划、适配发展、精准管控、科学合理”原则,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
> 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文教、风景、名胜等连片集中区域划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63个);
> 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或居商工混杂等区域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 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等区域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39个);
> 交通干线及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划定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按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原则上应当落实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 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厂界200米范围内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未划分功能区类别的街道(镇),在集镇等人口商业集中区域落实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 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以交通干线边界线为起点,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落实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再次向外延伸至200米的区域落实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00米外的其他区域落实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独立于村庄之外且未划分功能区类别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落实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 对主要功能为农业生产的田地,暂无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有建设规划的,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区属性确定。
三、适用范围
《类别规定(2026年版)》适用于武汉市全市域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以及乡村地区,总面积为8569.19平方千米。
《类别规定(2026年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四、注意事项
《类别规定(2026年版)》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19)12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司解释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60dB(A)
六、新旧政策差异
《类别规定(2026年版)》与《类别规定(2019年版)》有效衔接,保持了较好延续性,同时根据最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用地现状对各区块进行调整,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增强。相较于2019版,2026版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扩大18.72平方千米,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缩小129.03平方千米,为持续提升声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供了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