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是北京城区一条主要排水河道,虽经多次治理,但下游的个别河段依旧浑浊,河水发臭,引发居民不满。“每天下班不用担心坐过站,闻到那个味就知道到清河了。”家住立水西桥清河河段附近的市民吴女士说,有些支流小河河面上还漂浮着生活垃圾。
北京市水务局排水处副处长熊建新说,清河污水处理厂经过三期扩建,日处理能力达55万吨,但高峰期依旧每天有10万吨污水无法处理只能直排入河,成为清河“越治越污”的重要原因。
北京清河污水处理厂境况,仅是多地城市污水处理超负荷的缩影。随着各地城市快速扩张、人口聚集,污水处理规模未能跟上城市发展步伐,导致很多污水处理厂从以往“吃不饱”,变成“吃不消”。武汉市一家污水处理厂负责人表示,污水厂早已达到大的设计处理能力,丰水期每天处理量得高出2万吨,“大量设备少有停产减产维护间隙,运行压力非常大”。
在超负荷运行的同时,一些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严重超标,被环保部门通报。近日,湖北荆门市一污水处理厂因环境违法被环保部挂牌督办。该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不完善,未连接提升泵、曝气和污泥浓缩脱水等设备,且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此外,在线监测数据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差距过大。
一些城市水务工作者和环保专家表示,城市污水处理“吃不消”和排放超标现象,主要原因出在污水处理量扩能赶不上排放量攀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过低,加上偷排现象高发,导致很多地区污水处理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表示,现有成熟技术能使污水处理标准从一级A提高到地表水四类,每吨处理成本只需增加1至2毛钱。但当前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善,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承诺的污水处理补贴长期拖欠难到位,污水处理厂连日常运营资金都难以维系,加大投入改造工艺技术的积极性不高。
污水处理为啥赶不上污染排放
诚然,作为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后一道防线,如若污水处理厂毫不设防,甚至倒戈成为新的污染源,那么我们的公共环境和市民的健康权益又将何处安放?
而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加速和人口规模不断膨胀,污水排放量节节攀升,污水处理规模似乎总是跟不上污水排放增量,各地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始终与排放增量进行着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污水排放增量成了一个被追赶的目标,好像一旦追上就一劳永逸地完成了城市污水治理的战略规划和布局。
在这种龟兔赛跑思路的指导下,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了排放增量,然而,短暂的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排放增量再度淹没,并被远远地甩在后面。在这样的奔跑比赛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与污水总量的增加速度相比,只能是一种喘着粗气跟风吃尘的尴尬结局。
在城市高速发展建设中,污水治理是整个战略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当有所超前。但现实情况却是,表面上看着已经很“超前”,但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被超越,而如果到了不得不进行扩建时,就会发现周围的土地资源已经被其他方面利用,而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扩建,势必会大幅增加扩建成本。并且即使增加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新补丁”与原布局之间的技术运行缝隙,而这实际上也是对建设成本及资源效率的一种折扣和损失。
此外,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停滞于12年前,即使其高水准的一级A排放标准,也仅仅相当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地表水劣5类,属于不可直接利用甚至接触的污水。尽管现在的污水处理工艺完全可以将出水水质提高到地表水4类甚至3类,但由于国家标准过低,致使许多污水处理厂安于现状,改造工艺技术的积极性不高。
同时,由于管网不配套、运行经费不足等因素,一些污水处理厂长期闲置“晒太阳”,往往只是上级检查时象征性地开工处理污水,实际处理率与污水处理能力相差甚远。
事实上,污水处理领域暴露的种种问题,实则颇有代表性。它其实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即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或“招商引资”之时,如何才能遵从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订立范式,自一开始就能精细化确定双方的权责利,以及建立对应的过程维护机制?可以确信的是,只有理顺了上述种种关系,捍卫住环境执法的底线,污水处理领域才能彻底走出内耗、无所作为的尴尬。
别先急着投钱升级
就污水处理厂现状而言,污水处理乱象首先暴露出的是监管的缺失。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少放药剂,停用部分处理设备,目的是通过减少成本,增加收入。尽管这类做法仍可能暴露被查,但通常都是涉事企业利欲熏心,长期偷工减料运作,导致二次排放的废水能够被过于直观地辨识发现。不难发现,污水处理厂的运作情况肯定都纳入了监管部门的监控、监督,然而这样的监控监督是不是同样处于停摆状态,监管部门会否因为企业俘获而大开方便之门,公众都无从知晓,更无从监督,只能被动的通过观察排水河道的水质而得出粗略结论。
因此,在大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提升排放标准之前,有必要先行完善污水处理及其执法监管的公众监督、人大监督。在不被监督或可以简单的通过收买的方式规避监督的情况下,很难避免公共服务企业虚报成本(并以此提高服务价格)及偷工减料等违约行为。继续强化水利(水务)等主管部门的职权职责,也不能保证污水处理会运行得很顺畅,相反很可能仅仅起到抬高企业贿赂成本的消极作用—被俘获的监管部门也将有动力阻挠其他部门介入干预,规避公众监督。
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的规划、运行、预决算经费等主要环节无一涉及秘密事项,因而需要予以完整公开,公民及社会组织有权利向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企业提出调阅相关财务报告、现场考察、抽取生产环节样本单独化验等要求,当务之急就是应通过健全立法来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而相关的人大监督既可采用公民监督的既有形式,还理应更进一步,不定期开展专门核查,将核查结果与同级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员的任期评价给予捆绑。
至于污水处理超负荷,设计处理能力过低,无法适应污水处理新增规模排放增量的需要,这只能说明许多地方的城市规划统筹能力低下,从而忽视或低估了对城市新建扩建而带来的污水排放处理等基本要求。现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很多地方,已经完成新建、扩建的区域,要想再配套建立一个污水处理厂,很难征得居民及其他业主单位的同意。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将被迫建得更远,处理成本和相应的监督成本更高,需要政府投入更大建造或升级成本。而这期间,各地的城市居民还需忍受因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满足处理需要,带来的方方面面环境问题等代价。
因此,在完善城市污水处理配套设计能力,大量新建或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也要对造成现今窘境的规划部门官员、水利(水务)部门官员及相关的规划设计责任人员、企业代表给予问责。只有建立起这项问责机制,才能推动规划等部门在而今仍在急速推进的城市化建设中,考虑得尽可能长远,在污水处理等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有一个基本的超前规划,未雨绸缪,以避免城市反反复复陷入污水处理“吃不消”和排放超标的困难局面,让市民遭罪,给政府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