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结案
日前,有消息称,今年上半年,中国环保联合会向福建省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结案,“这是全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说。
据龙海法院介绍,2013年4月底,福建省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陈明,为节约排污成本,指使他人预埋一条排污暗管,并于同年6月期间直接排放含有六价铬、总镍、废酸液等有毒物质的电镀生产废水至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本案于2014年6月4日以陈明和铭威公司为被告提起公益诉讼,经龙海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明和铭威公司自行拆除预埋暗管,并购买6万元鱼苗在九龙江流域放养,用以修复生态环境。
草根组织登上环境公益诉讼舞台
事实上,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并非没有先例。早在2011年10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云南铬渣污染事件将陆良化工告上法庭,索赔1000万元为环境生态恢复买单。5月23日此案在曲靖市中级法院开庭,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业内人士评价,此次由国内草根环保组织发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走出困境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污染环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有力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3日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前不久,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自10月1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涉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
马勇表示,今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有所改观。今年有4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立案,其中有1起已经结案。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7月15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
从各地审判结果来看,环境法庭集中专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增强了政府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对企业的震慑力提高,促进了环保执法效果提升,一系列的成效逐步彰显。同时,环境法庭在司法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
环保组织参与环境诉讼迎来机遇
经过近10年艰辛实践和3年多立法过程中的激烈争论,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迎来了的机遇,“民间环保组织终于有了合法身份。”马勇道。
首先,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并即将于下个月起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同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其次,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政策环境得到极大优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公益诉讼无疑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的重要举措。《决定》还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这些改革措施无不向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发出了良好的政策利好信号。
第三,环保法庭的出现和普及,为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好的平台。诉讼是法院主导下的纠纷解决过程,法院的态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决定性影响。《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各地设立了各类环保法庭近百家。然而,由于缺乏统一部署和指导,这些环保法庭均处于试点、摸索和各自为战的初级阶段。《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并提出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见,人民法院在早期探索阶段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谨慎态度已经彻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