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来自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之为“史上严”的新环保法。
然而,即使这样,依然有地方政府和企业往”枪口上撞”,甘愿违法受罚,也不愿领新环保法的“情”。
“被污染”的GDP
近期,环保部发出《关于对河南省安阳市大气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通知指出:“安阳市大气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进展迟缓,空气质量长期较差。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暗查发现,安阳县铜冶镇、水冶镇等地部分企业存在恶意排污行为,鑫磊集团诚宇焦化有限公司等企业夜间排污严重,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河南利源焦化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小企业“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我部决定对安阳市大气污染问题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期间,我部暂停审批安阳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省、市环保部门应同步暂停审批。”
事实上,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4年6月就对安阳市大气治理工作开展综合督查,并提出问题。但安阳市政府并未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落实。10月29日至30日,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安阳市部分地区再次组织暗查,发现问题依然突出。
此次,因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不到位,震怒的环保部毅然决定约谈安阳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有这样几句话,“整改工作进展迟缓,空气质量长期较差”、“企业存在恶意排污”以及“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从环保部挂牌督办的通知中不难看出,安阳市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态度是消极的甚至有意放纵,致使空气质量长期较差,污染企业对违法排污有恃无恐。
有报道称,由于历史原因,安阳市形成了一些以传统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重镇。这些传统产业集聚区历经数十年发展,空间布局根深蒂固,工艺水平参差不齐,加之依附于这些产业发展的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和石灰石烧制等“土小”企业大量存在。
但,这绝不是当地政府对污染治理束手无策的借口。
地方政府要发展,但政绩不该裹挟“被污染”的GDP。安阳市存在多年的污染问题,是环保部门束手无策,还是当地政府部门为了追求GDP而有意放弃监管责任,甚至充当违法排污者的保护伞?这些关乎当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问题,确实值得被约谈的官员深思。
约谈不空谈环保才不难
近年来,环境问题不时引发公众焦虑,环保局长也屡屡成为质疑焦点,“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成为热点新闻。环保搞不好,环保部门自然难辞其咎,但公允地说,这种“邀请”,恐怕并非一个环保局长就能承受得起的。同样是这些年,环保局长“匿名举报”的尴尬,环保部门“看得见管不到”的无奈,无不说明,环保问题光靠环保部门的确独木难支。2014年两会期间,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谈到:“现在网民检验湖泊水质的标准,是市长敢不敢跳下去游泳”,指出了环保问题的关键。
环保之难,往往也在这里。不同于局长的“一亩三分田”,市长的工作可谓包罗万象,有着更为现实的“价值排序”。在各级政府眼里,相比于经济等许多硬指标,相较于稳定等许多硬任务,环保问题很容易“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不仅如此,一些地方还常常把环保问题视为招商引资的绊脚石,甚至主动充当起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是根本原因。
如果能将那些环保不力的地方主要领导问责了、免职了,这种反向激励的效果会更加明显。“约谈”不空谈,一板一眼,说一不二,制度才有刚性,环保才有。
“环境问题究其本质,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发展道路问题,离开经济发展谈环境保护是‘缘木求鱼’,离开环境保护谈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环保部长周生贤的观点切中肯綮。我们期待,更多的地方能在大视野中审视环保问题,在更高层面建设生态文明,使环保更有刚性、未来更有后劲。
“环保约谈”威力有多大
诚然,约谈只是“动口”,是一种“软性督查”,威慑、约束力度显然不如前几年掀起的“环保风暴”,后者是既“动口”又“动手”,通过对污染企业实施重罚、对治污不力地方实行区域限批等霹雳手段,把一些污染企业罚得“心疼”,也让一些地方政府“心慌”。近年来,环保部门更加注重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为环境综合治理打好法治基础,内在的工作做得更扎实了,掀起大规模的“环保风暴”少了。一些地方环境治理出现了态度过于“平和”、手段过于“温柔”的倾向,一些地方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出现反弹甚至愈演愈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究其原因,关键还是要进一步理顺环境治理的工作机制,夯实环境保护的责任链条,通过严格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向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施加巨大的压力,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与责任。一方面,各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餐饮等企业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不折不扣履行各自的治理责任,无论是治理不力还是恶意排污,只要涉及违法犯罪者,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牵头,公安交通、住房建设、市政市容、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构成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主体,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企业执行环境治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特别是在这个监管层面,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管”—既包括来自上级和同级人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的监管,也包括来自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须严格依法追责,直至对触犯刑律者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保约谈已在中央和地方初步形成工作机制,但如此“动口”威力不大、震慑不强,也是不争的事实。从环保部门执法到对环境治理监管主体的“监管”,都要做到该“动口”时就“动口”,该“动手”时必“动手”——好是区域限批、上级督查督办、人大质询、司法调查、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舆论监督等一齐上,才能让一些地方官员有所警醒和戒惧,才能把环境治理的压力分解、传递到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转化成为各治理主体积极作为的动力,促成环境污染治理形势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