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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诉讼频遭玻璃门围堵 政策合力方为破局正道

2014-12-18 15:59:2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保设备 环境公益诉讼 玻璃门 新环保法阅读量:62975

导读:在我们并不算长的环保公益诉讼实践中,却遭遇了“有法难依”的窘境。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新《环保法》将于下月实施,其中特别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点被业内人士看做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环保诉讼频遭玻璃门围堵 政策合力方为破局正道
  
  福建公审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福建省龙海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洪泉明、姚庆辉污染环境一案,并通过微博进行了图文直播。据悉,该起民事案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福建审判的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排南溪,共计排放废水8000吨左右。
  
  2014年3月12日,该厂被福建省环保厅查获,经对其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为155毫克/升,外排的地面清水总铬浓度为1030毫克/升,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经龙海法院主持调解,龙海市检察院与两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公益资金20万元(人民币),用以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20万元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继《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规定之后,公益诉讼制度迎来的又一次重大改变,也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进一步扩大司法职能,全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一次全新的探索。
  
  环保公益诉讼仍旧路途艰难
  
  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新《环保法》将于下月实施,其中特别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点被业内人士看做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但是,民间环保组织不得不面临的是:即使具备了主体诉讼资格,由于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完备的机制,仍将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窘境。现实中自身的薄弱能力和来自各方的限制,资金、律师、技术各方面的问题,一直严重阻碍着其功能发挥。
  
  据了解,一般这种环保公益诉讼难以得到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当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的情况,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民间组织自己搜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进行评估、鉴定。光这一点就让不少草根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
  
  资深环保人士指出,发起环保公益诉讼大的难题是得不到相关政府的有力支持:“公益组织要诉讼一般都是诉讼企业,现在企业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紧紧联系在一起,企业每年给地方财政要交钱的,这个是公益组织大的困局,各级政府从GDP角度来说,不支持你。包括下一步的取证,科学家的化验等等,谁也不敢给你拿出真实的东西。”
  
  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在接受采访时也说到:“环保组织难就难在他的实力,无论是从财力、物力、取证能力,检察机关有调查取证权,但社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的能力和环保调查取证证明力的要求之间形成了一个矛盾。”
  
  此外,目前公益组织还要面临带来经费不足带来的从业人员专业性不高,律师培训难以持续开展等问题。
  
  别让环保诉讼频遭“玻璃门”围堵
  
  针对环境污染,新环保法虽然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重罚条款,但根本上,行政罚款的数额还是相对较低和有限的。与此不同,环保公益诉讼的高额索赔,则像是打向污染企业的一记“猛拳”。只是,在我们并不算长的环保公益诉讼实践中,却遭遇了“有法难依”的窘境,环保公益诉讼屡屡遭遇走不通的“玻璃门”。
  
  事实上,2013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已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结果却是零受理。
  
  而于草根环保组织来说,要么是尚未达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资质,要么是缺少资金、律师、技术,因而多数游离于公益诉讼之外,而只能做些环保教育活动。
  
  环保公益诉讼“有法难依”,对建立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形成了严重的瓶颈因素。“玻璃门”之外,社会环保组织跃跃欲试,却“手无寸铁”,只能刷刷标语喊喊口号;“玻璃门”之内,环保公益诉讼被法律所尊崇,却不过是“镜中花”。如此,既不利于社会环保组织的发展,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与权益诉求。
  
  从中华环保联合会屡次碰壁来看,打通“玻璃门”首先需要司法支持,否则,一切的前期动议与工作,都会变成徒劳。而于更多的社会环保组织来说,资金和技术层面的掣肘需要根本扭转。众所周知,“索赔数额越大,诉讼费用就越大”,此外,还有高昂的鉴定费和严格的取证资格审批,这些都会将社会环保组织拒于公益诉讼的门外。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社会,所以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目前,已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应由国家承担。当然,若是污染企业败诉,诉讼费用依法由败诉方负担。
  
  而除了诉讼费之外,围绕公益诉讼还有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等,若完全靠社会环保组织来承担,几乎不可能。
  
  于是,之于环保公益诉讼,一方面需要减免相关收费,等相关司法援助;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和发展环保基金,予以定向支持。环境保护本就是一项波及面甚广的社会事业,因此,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公益诉讼,就需要各有关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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