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虎牙微露”
被称为“长牙齿的法律”——中国新环保法,正在给环保公益诉讼带来积极变化。
山东省德州市地方法院3月24日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当地一家玻璃生产企业的诉讼请求。这起诉讼被看做是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实施后,中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
中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近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提出判令企业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和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共近3000万元等五项诉讼请求。
据德州市环保局调查介绍,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两条正在运转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均未建设脱硝设施,其中还有一条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当地环保部门多次督促公司升级改造防污设施,并先后4次对该企业进行了每次10万元的处罚。2014年10月,中国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这家企业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曾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对于企业的排污行为当地居民反映很强烈,尤其是排放的污染气体对周围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人员表示,“企业烟囱排出黄色的浓烟,气味呛人,居民都不敢开窗。”
法律和环保界则更加关注这次诉讼在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进程中的标杆意义。马勇说,目前对于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比较少,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我们想探索对这种屡罚屡犯、屡禁不止排污行为的公益诉讼,使其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的成本,从而制止这种违法排污行为。”
“环保法律真正发挥了‘牙齿’的作用,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环保法修改中的大亮点。这次诉讼的受理表明环保非政府组织正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环保法正在走上实施的正轨,环保法治新常态正在到来。
环保部为公益诉讼开“绿灯”
与此同时,环保公众参与亦将获得保障。4月13日,环保部就组织编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划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包括: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等6大类。
同时,在公益诉讼方面,意见稿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方式,从新环保法修订之初就争议不断。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新环保法进一步强调,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今年1月,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主体、起诉方式、诉讼费用等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前路却坎坷
尽管新环保法的规定和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看来,这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真正开展起来,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司法解释规定,环保公益诉讼原则应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避免以往基层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干扰的问题。对此,王灿发不以为然,他说:“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全面进行以及现有法院人事、财政都严重依赖地方的情况下,仅靠一纸规定,很难扭转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一个鲜明的例子是,从新民诉法施行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多为地方纳税大户,甚至是,或多或少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也认为:“对于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地方保护和其他因素也时常会干扰。”据了解,2013年,“自然之友”提起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未能立案;而中华环保联合会更是8次立案无果。
除了立案难,诉讼成本也是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吴安心看来,如果不能立案,前期投入将血本无归,这种风险让多数环保组织踯躅不前。2011年,“自然之友”发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尽管已经立案,但至今尚未开庭;而“自然之友”已为此支付了期鉴定评估费用10多万元。
此外,“还存在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比如被告无力赔偿申请破产清算。”吴安心说,新环保法以及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实施时间才两三个月,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可以预计新的难题还会出现。
王灿发认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路,还会面临其他很多挑战。正因如此,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部分,环保组织能否加强自身能力,在专业性和持续性上更进一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尤显关键。环保组织应主动“练内功”,提高“实战”能力。
据了解,旨在提高环保组织能力的各种研修班、学习班、实习项目正在火热地组织起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今年将召开公益诉讼的律师培训班。随着环保组织能力的提升,可以预计公益诉讼将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新闻说道】支持环保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
众多业内人士对此指出,政府部门和企业要打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习惯思维,主动作为,使我们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2015年3月29日,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以“‘重典’治污——司法的力量”为题进行对话时表示,中国高人民法院支持环境诉讼的发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民间环保团体为了公众、为了维护环境,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出公益诉讼。周强同时呼吁企业支持一下环保团体来做这项公益活动。
据有关媒体报道,新环保法实施首月环境公益诉讼立案仅3起,不少环保公益组织表示,在资金、能力、人才方面还有很多欠缺,有些“有心无力”。实际上,新环保法实施后,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已加入到支持民间环保团体的环保诉讼中来。浙江一家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进行非法处置,造成了“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索赔1000万元处置费,东营市环保局作为环保行政部门支持起诉。这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政府部门和一些企业支持民间环保团体参与公益诉讼,可能会有一些风险,一旦在诉讼中败诉,会引火烧身,政府部门可能会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企业也会承担更大的违法责任。原先,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对那些违法人员和企业进行罚款,这样不仅显示了他们有所作为,还可以收入一笔不小的罚没款。
而对排污企业来说,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污染企业的约束作用较小。因此,支持民间环保团体进行公益诉讼,需要一定的担当。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司法审判,能有效弥补行政执法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高额的索赔可以给环境污染企业一记重拳,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这一点上来讲,周强让企业支持民间环保团体诉讼,就是要政府部门和企业提高责任感。
周强呼吁更多的企业支持民间环保团体诉讼,是对企业的希望,这也是民众的期待。因此,政府部门和企业要打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习惯思维,主动作为,使我们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好。让更多的民间环保团体加入到公益诉讼中来,使这样的诉讼在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人民法院报、新华网、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