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零时,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正式关停。在经历多次受罚,并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却整改成效不大后,此前的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对振华公司涉嫌大气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更早前,今年1月1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公益诉讼,则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通过诉讼倒逼企业及个人守法治污,倒逼环保监管机构切实履责,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其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不过,难掩的一个尴尬事实是,连同上述2起案件在内,截至目前,今年也仅有3家环保组织提起了共4起环境公益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3月29日出席博鳌亚洲论坛时,高法院院长周强也对环保团体目前遭遇资金、人才困难导致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表示了关切。4月13日,环保部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除明确公众可参与污染调查处理等之外,在公益诉讼方面,还要求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环保组织提供便利。
立案难打官司更难
尽管新环保法的规定和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在王灿发看来,这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真正开展起来,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司法解释规定,环保公益诉讼原则应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避免以往基层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干扰的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不以为然,他说:“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全面进行以及现有法院人事、财政都严重依赖地方的情况下,仅靠一纸规定,很难扭转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一个鲜明的例子是,从新民诉法施行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多为地方纳税大户,甚至是,或多或少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也认为:“对于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地方保护和其他因素也时常会干扰。”据了解,2013年,“自然之友”提起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未能立案;而中华环保联合会更是8次立案无果。
除了立案难,诉讼成本也是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吴安心看来,如果不能立案,前期投入将血本无归,这种风险让多数环保组织踯躅不前。2011年,“自然之友”发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尽管已经立案,但至今尚未开庭;而“自然之友”已为此支付了期鉴定评估费用10多万元。
此外,“还存在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比如被告无力赔偿申请破产清算。”吴安心说,新环保法以及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实施时间才两三个月,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可见新的难题还会出现。
未激活的“五十五条”
磨了5个月,两次被拒,至少让胡少波律师知道了法院对其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予立案的理由。年初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法规曾让环境维权人士惊喜,因其允许向“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问题就出在这儿,“有关组织”是哪些组织,并无界定和说明。在实际法律操作中,法院无法认定“有关组织”究竟是哪些组织,什么组织。“所以,《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却又没有激活它。”胡少波说。
何时才能“激活”?法官告诉胡少波,要等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的曹明德教授曾受高法院委托,对《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有关组织”进行界定,他的建议是:“依法登记;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以环保为目的;有自己的律师。”
“目前三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门槛依然过高,据估计,目前只有13家合格,其中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外,其他协会和机构,根本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曹明德说,全国的环保NGO有数千家,活跃的不过一百多家,《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定虽然初衷是防止“滥诉”,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风险。”
高门槛究竟挡的是谁呢?自然之友、自然大学等组织均被拒之门外。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比照三审稿的标准也不合格。据王灿发介绍,中心受理案件中,九成是私益诉讼,这并不违背中心的理念:通过少数人提起的诉讼,让多数人受益于环境改善。
2015年初随着新《民诉法》实施,该中心打算将工作重心向环境公益诉讼偏移,但在扑朔迷离的诉讼主体争议中,中心能否获得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尚未可知。
事实上,胡少波律师遭遇的“不予立案”,不仅发生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还包括先天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讼部的马勇透露,今年受理的6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同样理由,被法院拒绝立案。
【新闻助读】2015年以来的4起环境公益诉讼
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首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自然之友称,2008年7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称,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并从中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此次被诉的4家企业两个自然人被索赔千万元。
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东营市津瑞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李国强被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表示,津瑞联公司在生产甲硫醇钠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有毒物质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附近的空气、农田中,对厂区附近的空气、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经鉴定,津瑞联公司的污染行为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损害费用高达96万余元。
3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玻璃生产企业德州晶华索赔近3000万元,但其7日内需预交案件受理费18.28万元。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德州晶华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本文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贸聚焦、中国新闻周刊、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