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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06月17日 08:54:16人气:4525来源:苏州柏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项目标任务,按照省住建厅《2017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各项责任措施有效落实,建立企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管理体系,完善主管部门施工扬尘防治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提高全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二、工作标准

以《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作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标准,推进扬尘治理工作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三、工作机构

成立宿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安站,具体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督查分为月考核和季度考核,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将按月度、季度开展督查,并按月、季度将督查情况通报至各县区并上报省厅。

四、工作重点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项目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关键词:防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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