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涵盖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净化、餐饮油烟治理五大领域。“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对于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的集中喷涂“绿岛”建设,该文件重点强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防治,要求项目应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挥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作用,优先考虑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少的高固体分涂料或水性涂料,使用涂料应与集中喷涂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原辅料保持一致。推动生产工艺技术升级进步、优先考虑使用喷涂效率高的喷涂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提高溶剂产品利用率。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和规范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类“绿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绿岛”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绿岛”项目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系列国家标准
GB 38469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0981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3836.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21〕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3.2 涂装
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技术,将不同种类的涂料涂覆在物体表面并牢固附着于被涂物体的涂料成膜工艺。
包括涂料调配、机械预处理(抛丸、打磨、喷砂、喷丸、清理等)、化学预处理(溶剂擦洗、酸洗除锈、擦洗除锈和化学脱脂等)、转化膜处理(磷化、钝化、锆化、硅烷化、化学氧化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固化成膜等生产环节的工序。
3.3 喷涂
通过喷枪或雾化器,借助于压力、离心力、电场力等,将涂料施涂于被涂物表面的涂装方法。
3.4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件目。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集中区)、汽车维修聚集区及其周边,单独或依托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式的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从而实现大气污染物集中治理。
新建集中喷涂中心需同原有分散喷涂设施的协商制订关停或管理计划,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并达标排放。原则上集中喷涂中心应为独立的新建项目,依托企业扩建的集中喷涂中心不得以扩大自身产能为目的。
建设项目应根据加工产品不同进行针对性建设,确保建设内容可有效运转,避免资源闲置与浪费,具体可分为家具集中喷涂类、工程机械集中喷涂类、汽车维修集中喷涂类及其他集中喷涂类。
4.2 服务范围
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是服务当地有喷涂需求的、没有能力建设并管理高效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加工产品生产工艺相同或相似,可充分利用项目建设的内容以达到集约建设的目的,项目禁止承接区外来料加工。
4.3 建设规模与内容
集中喷涂中心应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工作,针对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理确定项目所需建设的规模、工艺及使用的原辅料。
建设内容需根据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建设相对应的内容,不同项目种类建设的主要内容如下:
集中喷涂项目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一般不超过18个月。
5 污染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
污染控制应从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与排放监测等方面着手,总体要求如下:
5.1 源头消减
项目应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挥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作用,优先考虑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少的高固体分涂料或水性涂料,使用涂料应与集中喷涂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原辅料保持一致。推动生产工艺技术升级进步、优先考虑使用喷涂效率高的喷涂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提高溶剂产品利用率。
涉及到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料应进行严格管理,对物料的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原辅料管理台账。该类原辅料的储存、转运过程应保持密闭,避免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逸散。
5.2 过程控制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等VOCs物料密闭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
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项目应设置独立的密闭调漆室(汽车维修除外),调配涂料过程应在调漆室内进行,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待用或备用料需保持密闭,杜绝盛装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容器敞开放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输送过程应保证密闭,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优先采用管道进行输送。
项目所设置的
喷漆房、流平室、烘干室或喷烤漆房应为封闭结构,喷漆(包括打腻子)过程应在房内进行,房内通风排气气流速度控制在0.25 m/s——0.5 m/s,房间宜采用干式过滤对房内排风进行过滤,鼓励使用全自动喷漆和循环风工艺。
项目所设置的烘干室或喷烤漆房的加热系统宜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热源;室内需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满足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的要求,同时室内需设置排气口,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为避免室内废气逸散,需将室内保持负压状态,排风量为空气循环风量的10%——20%。
5.3 末端治理
调漆室、喷漆房、流平室、喷烤漆房、烘干室所排出的废气需进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有效处理后排放,废气进入污染治理设备前应先进行过滤进一步去除废气中的漆雾,污染治理设施对收集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90%。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根据喷涂工艺条件和废气的风量、浓度等污染状况选择采用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净化工艺,项目应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
中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宜采用热力燃烧、催化燃烧等技术,燃烧后的热量宜回收利用。采用液体吸收时,需在吸收液与污染物达到气液平衡前及时对吸收液进行更新,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吸附量达到饱和吸附量时应更换吸附剂,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作危废处置。项目不允许采用单一的液体吸收、一次性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等低效工艺。
项目应规范工程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由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满足《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工艺应满足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5.4 排放监测
项目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的有关要求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GB/T 16157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1.1 m高的安全防护栏)等。
对于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废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行业、国家与地方的排放标准。
不同项目种类在各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表:
5.5 环境风险防范
明确对集中喷涂中心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每年应开展应急演练,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等其他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要求报相关监管部门。
6 建筑与设备安全建议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开展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建筑工程与设备需编制安全设计专篇,并履行相关的安全要求。
7 工程施工要求
集中喷涂中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8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项目需落实运行维护单位与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保证项目长期、稳定地运行。
8.1 完善生产运行管理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使项目得到科学、高效的运营,确保中小微企业稳定参与,保证项目转得动、用得好,定期反馈“绿岛”项目运行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效益报告。
8.2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针对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合理、可行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照运行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点检记录与维护保养,针对污染防治设施所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正确处理与处置。
8.3 开展排放监测
按照HJ 819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