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福建省的三条主要河流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分别由三位副省长担任“河长”,十二位设区市副市长担任辖区内这三条河流的河段长;同时,流域所经的县(市、区)政府还设有乡(镇、街道)河段长、村级(居委会)专管员。
除三条主要河流外,汀江、晋江等其他流域也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确定“河长”、河段长以及专管员,并确定联系部门。
《方案》规定,“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
根据《方案》,福建将在2014年底前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努力,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众所周知,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建设,既需要上游地区放弃高污染产业,动真格治污,也需要下游地区从全局层面着眼,对上游地区进行生态补偿。然而,由于行政分割及发展水平的悬殊,跨地区污染的监督、治理难度很大。一旦对各地利益博弈协调不到位,在防治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现象中,极有可能出现步调不一致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河长”制,或可从全局的高度统筹规划、协调治理。多级参与、层层把关的治理模式明确了每条河流、每个河段的责任单位与人员,从而摆脱了以往不少地方出现的那种“九龙治水,无人负责”的尴尬与困局。
同时,“河长”制,体现的是“治水先治人”的理念,其基础在于问责制度。根据属地原则明确了河道所在地行政首长所负的治理责任,使短期的领导重视变成常规行政行为。从过去的“有污染,没人管”到如今的“有污染,找“河长”,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流域内政府主要负责人能更有效协调治水的各个环节,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治水生态链,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事实上,实行“河长”制传达了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特别是在一些水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由党政一把手“屈尊”担任“河长”,亲自督办河流环保工作,可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立竿见影之效。
担心的是,市长、书记们的分内工作林林总总,哪一样都不能怠慢,虽然当上“河长”,他们能拿出多少精力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更重要的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假若李兵局长高升或调走了,基层县市还会那么积极推行“河长”制吗?一旦人走政息,河流污染恐怕还是“涛声依旧”吧。
“河长”制透露出一种行政权依赖,它的核心是,当某地环境污染沉疴难返,一些人便开始期待地方主要领导批示或亲自过问,以待问题的终解决。在他们心目中,地方政府成了污染企业的天敌,成了挽救环境危局的后倚靠。殊不知,在一些地方,以问题解决者面目出现的“行政权力”,往往也是环境问题的麻烦制造者。
国家环保总局对11个省(自治区)的126个工业园区的抽查数据显示,高达87.3%的园区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标准通过环评,都不是企业或个人所为;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半以上偷工减料或停止运作,也不是企业或个人所能做到的;至于近四成半企业存在环保违法,到底是企业无良,还是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监管乏力?
诚然,“河长”制要想取得成效,恐怕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来添加动力。因此,专家建议,应明确考核目标与问责机制,对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及上下游之间纠纷协调不力、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整改与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有效问责。
另外,还应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治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把他们从旁观者变成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