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合拳”强力治污 法制与市场需软硬兼施
新环保法是环境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存在大量指导性、建议性、鼓励性条款。自今年4月公布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一方面认真学习,一方面积极向社会宣传。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权力,基层环保部门则反映相关条款缺乏实施细则,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不会用、不敢用的情况。
比如,按日连续处罚,哪些“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适用这一处罚?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如何计算处罚天数?同种违法行为,是只能处罚一次,还是可以逐次计罚?查封、扣押污染设备,期限是多长时间?扣押的设备,保管费用由谁承担?这些问题把握不好,一线执法人员可能惹官司,甚至被问责。
只有制订操作层面的暂行办法,环保法规定的相关条款才能落到实处。环保部制订的4个配套文件,提出50多项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是一套组合拳,对一般违法排污行为可形成足够的威慑。如果再加上去年“两高”颁布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加上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组合拳的力量会更大,必将有力促进新环保法的落实。
以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环境保护法提升立法实效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发挥重要引导功能。但真正把理念落到实处,还需要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这是提升环境保护立法质量的核心环节。应通过立法后评估,摸清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真实情况,找到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今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启动环保法立法后评估试点。当前,以环境保护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大规模修改为契机,推动生态环境立法后评估再上新台阶正当其时。近年来肆虐的雾霾及水污染现象,暴露了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需要还存在偏差。通过立法加强对大气、水等重要环境要素的保护,与群众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在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领域展开立法后评估试点,不仅是立法所需,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应采集法律实施数据,探索跨学科生态环境法律实效评估方法,实现法律评估与科学评估有机结合;完善技术层面上的生态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和程序,明确评估主体、客体、方法、结论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建立执法绩效评估制度。生态法治建设离不开公众参与和有力监督。行政执法可以说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力量。因此,大幅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是当前生态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赋予环保行政部门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行政拘留,罚款上不封顶等更大执法权的同时,加强了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监督和追责。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能力、方法及手段面临新挑战,必须建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执法绩效评估体系,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提供科学依据。应引入社会公众与专家参与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对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展开专项评估,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针对性。通过有效数据分析和对比,科学评估各类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效果,寻找薄弱环节和问题,规范执法程序,降低执法成本,探索建立富有可操作性的协同式环境执法新模式。
环保靠法制,同样需要市场手段
我国环境保护的严峻现实也告诉我们,仅仅靠惩罚难以达到可持续环保目标。目前,我国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相对缺乏。相关政策体系应按照市场规律,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基于利益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市场机制激发经济参与者的“利己心”,促进总体环境经济福利。
,要以法治思维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比如,不能采用低效手段使用征收的排污费,而应采用科学绩效评价等市场机制来配置。
第二,运用补贴、矫正性税收政策弥补环保产品的市场机制不足。如秸秆回收可能难以实现经济利益,但可依据环保价值大小进行适当补贴,提高其在市场的吸引力。
第三,利用价格工具实现环保成本分担、引导环保生活方式,按家庭垃圾产生量承担不同的费用,推广阶梯水费、低价节能灯具等。
第四,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交易市场,如碳排放、排污交易、使用者付费,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和环保技术创新。
第五,利用财税工具等,强化政府在技术创新驱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如: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的支持,制定环保标准推广技术等。
第六,利用财政资金购买企业的环保服务,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行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政府或排污单位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如用纺织印染企业的水处理设施处理城市污水等,既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又减少了政府成本。
此外,以信贷、保险等金融手段培育绿色企业,提高生态指标在官员政绩考核中的比重,以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合理生态补偿机制等,都应纳入政策选择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