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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承受增加负担 排污权二级市场还待规范定价

2014-11-13 10:59:31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排污费 定价机制 治污成本阅读量:68082

导读:用市场的手段深入推进治污减排,正是排污权交易的意义所在。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用市场的手段深入推进治污减排,正是排污权交易的意义所在。国务院近日印发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企业可承受增加负担 排污权二级市场还待规范定价
  
  广东省第二批排污权交易签约仪式日前在广州举行。据悉,第二批交易中,4地市的环保部门分别与4家电力企业签约,出让标的物为二氧化硫共出让二氧化硫12922.6吨,分别由广州市环保局与广州中电荔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环保局与华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海门电厂、阳江市环保局与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环保局与国电肇庆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签约。
  
  此次4家电力企业购买的排污权,均为这些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所用。交易价格按照广东省发改委等3部门确定的1600元/吨·年执行,总交易金额为2067.616万元。
  
  排污权交易不等于有钱就可以排污
  
  未来将采取差别化交易底价,试点企业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污染减排的责任
  
  广东省前两批交易都是“新、改、扩”建项目,对此,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二氧化硫年排放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但试点期间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这主要是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分配上,尚缺乏科学统一的总量核定技术方法。
  
  1600元/吨·年的价格与去年首批交易的底价一致,是否今后排污权交易都会按照这一底价执行?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底价是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三部门联合研究确定的,充分考虑了这一段时间的污染治理成本、经济发展状况、环境容量的变化等情况,今后随着上述情况的变化,三部门仍会对这个价格进行调整。但从其他省份的试点情况看,一般会保持一到两年。“根据目前的初步计划,下一批交易如果在今年举行,可能还会执行这个底价,如果在明年举行,就不排除底价会进行调整。”
  
  据了解,未来广东还计划对企业的排放程度进行分级,执行差别化的排污权交易底价。“也就是说,普通企业执行基准底价,排放量大的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底价需要乘以一个大于1的系数,以推动这些企业积极减排。”
  
  “企业有钱买排污权,不等于可以不完成减排任务。”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来说,其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满足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并按照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
  
  而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转让。
  
  “也就是说,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污量指标,完成减排任务后,才能符合交易的条件。如果企业有扩充产能等需求,想增加排污指标,也有钱通过购买取得更多的排污权,也需要先经过环评等程序得到排污许可,购买的排污权并不能超出许可的量。参加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污染减排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这位负责人说。
  
  排污权与排污费不可相互替代
  
  按照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企业要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缴纳排污费。意见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黄小赠表示,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不可相互取代。
  
  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表示,企业购买排污权,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基于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前置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环境资源的占取,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问题。
  
  而排污费是进行污染补偿,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环保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减排项目建设。
  
  业界担心,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占用了企业一定资金,增加企业负担。黄小赠表示,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一定经营成本,一些靠赚取环境成本生存的企业,甚至可能破产。但从长远来看,这将迫使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从而促进结构调整,使企业在绿色发展中赢得生存机会和竞争能力,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利的。
  
  事实上,《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污染防治,如考虑试点企业采用先进污染防治工程得到财政补助,加上企业减排措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进行二次交易带来一定效益,试点对企业影响将更小。同时,意见提出的分期缴纳、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措施,将帮助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规范定价机制
  
  尽管地方试点多年,排污权交易仍存在较多问题。
  
  问题之一是,定价机制的不完善。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副司长黄小赠指出,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方法和依据不够清晰明确,有偿使用价格、有偿使用年限不均衡等问题较为突出。
  
  黄小赠举例,有的地区有偿使用时限为一年,有的是5年,有的达20年甚至更长。同时,有偿使用价格按年度折算进行比较,每年每吨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从100多元到2000多元不等,化学需氧量征收标准从200元到4000多元不等,相差较大,有的甚至达10倍以上。
  
  另一个问题则是,地方政府重视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的培育发展指导不够,企业“惜售”问题较突出。
  
  黄小赠解释说,排污权有偿使用作为一级市场,在经济上确立了环境资源容量的有价性,体现环境资源容量的稀缺性。排污权交易作为二级市场,则是提高、优化一级市场分配效率的有效手段,旨在提高减排效率,降低污染减排的社会总成本。
  
  根据《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将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各地定价方法和依据。
  
  黄小赠称,上述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探索和研究,完善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把排污权二级市场培育好、发展好、壮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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