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不久,省城合肥的餐厨垃圾、过期食品等废弃物或许就能变成天然气车的燃料。日前,来自安徽省合肥市建设部门的消息称,合肥污泥综合处理厂有望12月在小仓房污水处理厂北侧开建。
据介绍,城市污水经处理后,会留下大量污泥。“以合肥市主城区的10座污水处理厂为例,每天至少要产生400吨污泥。”合肥市排管办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合肥市污泥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把污泥中的有机物烧尽,而焚烧时产生的烟气会进行净化排放;二是日光晾晒,然后变成绿化园林肥料;后一种是直接填埋。
不过,快12月内,合肥将在小仓房污水处理厂北部建一座污泥综合处理厂,这也是省城污泥综合处理厂。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规模200吨湿污泥(含水率80%),远期将扩建到600吨/天的规模。该项目的服务范围为合肥城区东部区域,主要处理包括小仓房、十五里河、滨湖、塘西河、王小郢、经开区等在内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此外,该项目可同时处理100-150吨合肥市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过期食品等其他有机固体废弃物。据悉,污泥处理后产生的沼气将提纯后直接作为天然气车的燃料,剩余的干化污泥可作为园林苗木用土。按照计划,该项目一期工程将于2015年10月竣工。
污泥处置有哪些阻碍?
不难发现,随着经济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事业不断发展,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沉淀物质——污泥的数量也日益增加。由于污泥处理的投资和运行费较高,如处置不当,将造成“二次污染”,这一环境保护领域难题已备受关注。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污泥处理处置产业高峰论坛上,众多专家指出,预计在未来5年,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投资规模有望达到360亿元左右。
但与市场乐观预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现状堪忧。
据了解,在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重水轻泥”的现象。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实现了污泥的初步减量化,但并未实现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据统计,虽然80%污水处理厂建有污泥的浓缩脱水设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减量化,但约有80%的污泥未经稳定化处理,导致污泥中含有的恶臭物质、病原体、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容易从污水转移到陆地,使污染物进一步扩散,也使已经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减排效益大打折扣。
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胡峻铭表示,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高速发展。据《2013-2017年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2010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有2500多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每天1.22亿吨。但是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行伴随产生了大量剩余污泥,以含水率80%计,全国年污泥总产水量将很快突破3000万吨,污泥处理形势十分严峻。
胡峻铭表示,我国31%的污泥处置方法为土地填埋。这些污泥未经过稳定处理,容易对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3.45%的污泥与垃圾混合填埋,这些污泥实际上都属于填埋范畴。此外,还有44.83%的污泥为农业利用,3.45%的污泥进行焚烧处理。”
在土地利用方面,我国现有的污泥堆肥、资源化利用也存在问题,包括处理技术上面临风险和相应政策对污泥土地利用的限制。
“处理技术上主要存在重金属难以处理的问题。在污泥堆肥形成的半成品中,一般只对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由于重金属具有累加特性,如果种植多年生的植物,有可能累积重金属超标,对人体造成危害。这是技术层面面临的风险之一。”胡峻铭说。
同时,相关部门还没有就污泥土地利用政策达成一致,也阻碍了污泥土地利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实际上鼓励污泥堆肥技术路线。在实践中,国家发改委也支持了一些2万—10万吨不等的污泥堆肥的项目。”
“但是污泥堆肥企业如果要将有机肥进入到农户的终投药点,就需要农业部对有机肥进行认证许可。农业部门出于避免工业污染源进入农业用地的考虑,并不允许污泥在农田进行利用。这一问题亟待相关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胡峻铭说。
污泥焚烧技术的优势明显,但是处理成本仍太高。胡峻铭表示,由于成本问题,污泥焚烧技术应用并不广泛。但是依然呈现了不错的增长趋势。对于污泥填埋,像珠三角地区,因为土地稀缺、成本太高,面临的是无地可埋的情况。
如何破解?
于是,如何妥善处置污泥,成为越来越多人共同关注的焦点,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早期,城市中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由于缺乏严格的污泥排放监管,大多将污水和污泥处理相互剥离开来,为了追求简单的污水处理率,尽可能地简化、甚至忽略了污泥处理处置单元。实践中,一些污水处理厂为了节省运行费用将已建成的污泥处理设施长期闲置,随意将未做任何处理的污泥外运、堆放或简单填埋,终导致一些城市出现了污泥围城的现象。
除了缺乏严格的污泥排放监管,更为普遍的是基于技术和资金的成本负担,让很多不法分子刻意寻找可乘之机。所以,出现类似济南罐装车深夜向护城河倾倒泥浆这样的一幕,便不足为奇。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对违法行为施以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污泥处置的许多问题还需要加以厘清。
首先,责任主体需要加以明确。
那么,究竟谁是污泥处置的责任主体?很多人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物,自然应该由处理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来承担责任。然而,大都传统的污水处理厂并非独立意义的民事法人主体,而是为政府义务服务的附属实施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无法独立承担有关责任。
早在2009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3部委曾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简称《技术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
另外,实践中,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委托运营,来负责运行污水以及污泥的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与政府部门,一个是前沿的实践者,一个是实际的主管部门,显然,两者在责任主体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应该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彼此间责任的大小,还需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进行更进一步的监管。
除了监管,污泥污染事件的发生还有无法回避的现实原因——缺乏专门的经济支撑体系。
更为尴尬的是,一般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尚不足以维系处理厂自身的运行,更谈不上对污泥的处理。
目前,对于大量已建污水处理厂而言,污水达标排放是仍然是其主要责任,对污泥处理的要求只是浓缩脱水。
此外,在早期,因为垃圾填埋场还有一定容量,污水处理厂浓缩后的污泥多采取填埋等相对简单的方法处置。但近年来,伴随着垃圾填埋场库容不足,污泥处理产业、技术发展滞后,管理不到位及政府财政压力等现实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污泥污染事件进入高发期。
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仅要明确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还需要有处理产业的发展、技术的研发,只有环环相扣的各环节都能够密切配合,待解难题才能攻之即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