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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环境污染定罪标准 监测数据造假将被严惩

2016-12-28 11:05:25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关键词:环境污染定罪危废处理设备环境监测设备阅读量:41923

导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6日对外发布。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中国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近年来“两高”大动作不断。继2013年6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日前,“两高”对上述《问题解释》进行版本“升级”,出台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织密保护绿水青山的刑事法网。
 
  继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6日对外发布。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中国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早在2013年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新《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诚如《解释》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说。
 
  何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颜茂昆进而指出,“此次新增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把过去未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纳入刑事处理范围。诚如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一方面,完善了法定刑升档的情形,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解释》亦明确了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4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情形,此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具体来看,《解释》第十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解释》规定了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其他一些犯罪当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但是,在污染环境领域,《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标准是一样的,这有利于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众多业界资深人士看来,本次解释的出台,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新的《解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更上新台阶。
 
  (据中国法院网/曹雅静、人民网/徐隽、中国新闻网、光明日报/靳昊、央广网/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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