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检察院起诉环保局意义重大
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对此“不满”,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说,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金沙县环保局局长回应称,“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这是以前从没有过的事,确实影响很大。”检察院状告环保局等政府部门,别说在金沙县“从没有过”,即使在全国范围怕也不多见。这种做法在当地产生了震动,表明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的勇气和魄力,也释放出积极的信号: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或许是此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原因所在。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些政府部门对法律持轻慢态度。比如,有的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不经合法合规“体检”,“带病运行”;有的地方政府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乃至于出现了“政府老赖”;有的政府单位或干部违法甚至犯罪了,还“理直气壮”地向公检法发公函“说情”。类似行为,哪有半点对法律的敬畏?这种行政权力“跑偏”的例子,不仅令政府公信力受损,更让法律法规屡屡蒙羞。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切行政权力,都将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根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在此案中可以看出,金沙县检察院的行政公益诉讼,促使该县环保局终对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法律的和公众利益。希望这种依法监督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法治实践,可以倒逼行政机关必须守法,树立起对法律应有的尊重与敬畏。
蓝天白云、青山绿水,一直是公众向往的。环保执法部门惟有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才能震慑住那些糟蹋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而当环保执法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彰显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刚性和威严,这值得我们都去点个赞!
环保问题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一大“瓶颈”,与一些环保执法部门不想管、不去管、不敢管有着密切联系,更有不少环保部门的官员和污染企业狼狈为奸。曾记否,因污水问题迟迟得不到重视和解决,江苏淮安一位女士在省市政风热线联动直播现场,向环保局局长下跪,请求尽快治理河道污染问题?更有不少网民先后公开悬赏,请当地环保局长下河游泳——这些无疑都是民众对环保执法部门不作为的抗议和谴责。
所以,人们不禁为金沙县检察院的法治之举喝彩!佳乐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却一直未缴纳,县环保局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令其于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10月13日,该企业缴纳了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对此“不满”,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于是将县环保局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
职权范围的处罚职责,为何自己却轻易放弃?如此不作为甚至明显地包庇,这样还能保护好当地的环境吗?当地检察机关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无疑将推动环保部门严格执法。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是很多法规成为“一纸空文”的症结,在环保领域,这个问题尤显突出。历经数次审议,修订后的《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被视为中国用重典向污染开战的力举,媒体誉之为“史上严环保法”。
可是,作为“史上严环保法”的执法机关,如果环保执法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管、不敢管,法律仍将沦为“墙上的风景”。良法的出台只是一半,关键的另一半是执行力,“史上严环保法”只有不折不扣、一丝不苟地严到实处,用重典向污染开战,才能不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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