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爽的气候、清新的空气和秀美的山水已然成为贵州响亮的名片。近年来,贵州省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走在全国前列,综合执法等探索实践创下了多个全国首例,生态司法改革稳步推进。贵州正以严厉的法治化治理举措筑牢生态底线,更有力地呵护绿水青山。
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受到从责令公开道歉到免职等形式的问责,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贵州省日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34种损害生态和17种保护林业生态红线不力需要问责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给党政干部戴上生态环保的“紧箍咒”。
“两个办法”护绿美贵州
2015年4月,贵州省连续出台了《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称“两个问责办法”),明确将严格问责、惩戒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失职渎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两个问责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党政领导干部保不住生态就将保不住头上的“乌纱”,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
多年来,上级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干部的考核强调GDP,“两个问责办法”不但促使各级党政部门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列为重要考核指标,还将追究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干部,以加快我省生态建设,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先行先试探好路。
贵州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说,贵州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是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去年10月,省政府批复了《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并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共摸排出各类林业案件7973起,其中违法使用林地案件3708起,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引起的。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个问责办法,对全省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据悉,《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用5章21条明确了问责适用的范围、对象,问责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程序及结果应用等。办法规定,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的9项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工作失职、工作不力、执行不力、监管不力、管控不力、领导不力,甚至违法干预、阻挠、妨碍和限制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执法工作的情形,都将被问责,被问责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保问责到人
而与以往不同的是,两个两个问责办法将党委系统的干部纳入了问责体系之中。“这样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介绍说。
对于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地区而生态又较为脆弱的贵州而言,保护生态环境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用制度筑牢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线,是该省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迫切需要。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首先需要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金小麒结合贵州省在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中摸排出的近8000件林业案件,认为有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是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引起的。
在问责结果使用上,两个两个问责办法均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情形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其中,受到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级的职务,重新任职的岗位不得担任原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并且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近年来,贵州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目前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了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此外,该省还进行了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污水治理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改革试点。
众多专家认为,此次出台的两个问责办法是贵州省明确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颁布的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办法,为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必将促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转换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重视生态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贵州做出贡献,为贵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环保法治化筑牢生态底线
“检察院把我们告上法庭,以前从来没有过这样的事,对我们来说很意外,不过教训也很深刻。”提起几个月前的被告经历,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不胜唏嘘。
因“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秦蓁所在的金沙县环保局被金沙县检察院告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虽然从2014年10月20日递交起诉书到2014年11月4日法院准予撤诉,案件只经历了短短16天,却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力量主动介入生态环保领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益探索。
2014年4月贵州省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处和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挂牌成立,标志着贵州在省级层面建立起了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
事实上,早在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确立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主战略,同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挂牌成立,成为中国首批环境保护法庭。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成立后,统一审理和执行涉及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地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两湖一库”的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案件。
2013年,贵州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系,将贵阳市环境保护“两庭”更名为生态保护“两庭”。同时,贵阳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1日成立中国生态保护分局,强化生态保护。2014年4月,贵州省举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正式成立授牌仪式。
随着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贵州省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成立,贵州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呵护贵州的青山绿水。拥有好山、好水、好空气的贵州,已成为全国强化环境保护的先行者。
近年来,“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能否划上等号,已成为贵州省各职能机构与司法机构探讨多的命题。作为能源大省,贵州省委、省政府早已提出“环境立省”战略和“保住绿水青山也是政绩”的发展理念。
2014年4月23日,贵州省人民法院根据贵州实际情况实行划片区集中专属管辖,将贵阳、安顺、贵安三地的环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管辖。而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成立8年来,审理了近700件各类环保案件。
(本文资料来源:人民日报、贵阳晚报、经济日报、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