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到2014年,我国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共只有9起。而在刚刚过去的3个月,这一数字已经达到4起,2015年因此被视为环境公益诉讼元年。这一变化的背后,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全国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700多家环保组织中,中华环保联合会无疑是个排头兵,上述获得立案的13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11起案件的原告是中华环保联合会。
事实上,在保卫青山绿水的艰苦战斗中,民间环保组织已成为一股环保新势力,活跃在环保的线。
不可或缺的绿色力量
在全国各地,各类民间环保组织正跨越“种树、捡垃圾”的发展初期,形成一支不可忽视的绿色力量。
“城市河流污染缺乏市民的关注,我们就启动了‘清河行动’,为公众有效参与城市河流保护寻找更多的可能性;针对从北到南笼罩大半个中国的雾霾问题,我们发起了名为‘蓝天实验室’的项目,在科学家和公众之间搭建桥梁,通过多样化的行动,让更多人了解雾霾和自身防护,并不断成长为身体力行的减霾行动者。”自然之友传播与公共关系部主任贺强说。
除此之外,民间环保组织整合经验和资源,投身到培育绿色公民的实践中。自然之友成立了盖娅自然学校,更专业和可持续地推动环保教育事业;绿家园则用10年时间对中国西南6条大江进行持续调查与记录,引导人们关爱绿色家园……更多的环保组织走上课堂、深入社区、开展讲座,利用各种机会培育绿色公民。
伴随着民间环保组织的成长,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也逐渐展现出开放的姿态,他们开始携手民间力量,以的“大力气”和“大决心”治污减排,再现绿水青山。
“前几年,如果你‘炮轰’一个政府部门,可能产生非常大的负面效应。现在公开提出环境治理的问题,回应可能是良性的互动。”老牌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如今环保领域开放的程度,对批评和质疑的包容程度有了明显的提升。一些省份的环保部门还主动邀请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座谈,探讨如何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民间环保组织甚至还参与到环保政策法规的制定中。今年1月,自然之友北京办公室收到了一封来自高人民法院的感谢信,感谢他们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过程中所做的大量工作:自然之友对该司法解释提出了上万字的建议。“实际上,参与政策法规制定的环保组织很多,比如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华环保基金会等。唯有更多公众和环保组织提出更多建设性意见,我们的环保组织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张伯驹说。
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将是常态
2014年发生的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的反响,这起案件既是法律的一次胜利,更是环保公益组织打的一场大胜仗。
“泰州环保公益诉讼案的大意义在于,让社会看到了环境维权的另一种有效途径,而更深层次的变革体现在,今后老百姓可以名正言顺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了。”身负南京莫愁环保协会理事长、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社区环保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个头衔的李耀东教授介绍说。
李耀东指出,以前发生环境污染案件后,作为受害人的普通老百姓很难维权。而今后,通过加入环保组织,普通的老百姓不仅可以发声,而且可以直接发起诉讼,这种进步是巨大的,必将对我国的环保事业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不过李耀东也坦承,发动环境公益诉讼维权不能着急,要慢慢来。无论是环保公益组织还是法院,都没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借鉴,尚需要一步步摸索加完善。“不过我认为,由环保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在以后会成为常态,以后参与的环保公益组织会越来越多。”
“至少以后我们莫愁环保协会,会把做环境公益维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我们要代表市民维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李耀东说,2013年他曾经接到群众举报,说镇江当地的一家造纸厂向附近河流偷排污水,当地的环保部门查了几次都没有结果。李耀东后来便带着一群志愿者前往镇江调查。通过夜间潜伏,他们成功拍到了造纸厂偷排污水的画面。
“环保组织以后接到这种投诉,可以先派人去调查,然后直接诉讼打官司。”李耀东说。
仍面临重重困难
然而,尽管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相对清晰、具体的界定后,也不免引来一些担心。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指出,在环保法修订之前,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明确,这给公益诉讼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新环保法进一步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协调员葛枫介绍说,作为多个公益诉讼原告的“自然之友”将借着新环保法实施的大好形势,准备将几个诉讼案卷进行整理,依据新的环保法再次提起诉讼。
虽然NGO(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高涨,但是马勇表示,NGO鲜有开展公益诉讼的经验,相关能力有待加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也表示,许多NGO都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也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环境诉讼专业性很强,所以要对NGO进行培育,让他们能够有法律人才和环境科学技术工程师人才。”王灿发说。
需要被“培育”的不仅是NGO。马勇介绍说,各地法院的法官也普遍缺乏公益诉讼的知识和经验,这将极大地限制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马勇介绍说,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诉讼的由头、诉讼请求如何得到法院支持,甚至哪类判决较容易操作以及执行等问题,都是律师要重点考虑的。法官则要对环保知识和公益诉讼知识有足够了解,否则很难进行专业化审判。
对此,马勇称,中华环保联合会组织了多名专家梳理公益诉讼的法律与理论基础,面向社会组织、政府官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相关人员开发设计了一套公益诉讼网络培训课程,今年1月1日起向社会免费开放。
(本文资料来源:京华时报、经济日报、江南时报、澎湃新闻)